消费保:这些都是非法集资(上)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追偿损失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5月,王某在淘宝上开设了一家销售数码产品的店铺,并注册了支付宝账户,他还同时订购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依照服务协议约定,王某只能将信用卡线上支付渠道用于实物及实名制商品的销售,不得利用这项服务进行网络游戏点卡、Q币等虚拟产品的销售。2011年6月起,多名信用卡持卡人向支付宝反映,有人通过支付宝将他们的卡内资金盗走。支付宝向被盗持卡人赔偿损失共计61,895元。经调查,被盗银行卡金额大部分用于在王某商铺购买游戏点卡。其后,支付宝公司冻结了王某的支付宝账户。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宝解冻并赔偿损失。支付宝反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61,895元。
法院认定:王某多次将支付宝信用卡线上支付功能用于销售游戏点卡等虚拟产品,违约行为明显。在支付宝公司多次通知要求提供物流凭证的情况下,王某仍然不能举证,存在协助信用卡套现的嫌疑,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支付宝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挂实卖虚的行为,曾电话联系他要求将店铺类目重新放置。但之后支付宝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对王某的整改进行重点跟踪和督促,而且支付宝公司冻结王某的支付宝账户后,未关闭限制收款功能,对信用卡被盗卡使用负有制止不力、损失扩大的责任,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3法院判令王某承担支付宝损失的70%,共计4万余元。

2、作案手段
商事主体利用代刷信用卡、协助信用卡套现的手段收取套现主体手续费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商事主体的代刷行为本身涉及协助非法集资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案件查处
2013年3月25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的宣判正式生效。此案是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追偿损失案。希望具备刷卡收款能力的商事主体以此为戒,不要为了收取代刷手续费而从事代刷信用卡、协助信用卡套现的违法活动。

4、案件警示
我们在接受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时,服务提供者总是需要通过某种方式获得回报。我们需要注意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服务行为是否具有“服务提供者实施了欺诈行为”的特征,这种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两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如存在前述特征,我们就需要注意该服务提供者可能存在诈骗的情形。

二、网络借贷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东方创投”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5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李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投资的项目主要是房产、企业经营借款、应收款、信用贷款等。投资客户需要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注册到平台,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投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网站共注册2900人左右,真实投资1330人,最高投资金额280万元,最低投资金额300元。投资回报收益根据周期而有所差异,时间越长利息越高,一般是投资一个月,利息3.1%;投资二个月利息3.5%;三个月利息4.0%,投资人在投资期满需要提前一天申请提现,通过后第二天可以本金利息到账,如果没有申请,自动默认续投。
公司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东方创投投资人本金利息划分明细表等证据显示,截止2013年10月31日止,已兑付7000余万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5000余万元。

2、作案手段
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是较为新颖的。邓某利用网民喜欢新鲜事物、网络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的特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一般主要有以下手段:
第一,高息回报,引诱投资。民间资金有很强的逐利性。邓某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月利息3%至4%的高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会员签订“四方共同借款协议”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短短四个月,共吸收公众存款1.27亿元。
第二,通过个人账户走款,规避财务监督。公司收取投资款都是客户打到邓某的私人账号,或者是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再转到邓某的私人账号的,对公账户的资金一般用于公司的开支及员工的工资,邓某私人账号里收取的投资款都是邓某自己在支配,财务无法监管。
第三,虚假宣传,夸大实力。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邓某本身的财力,邓某出示营业执照等证件显示,注册资金有1000万,且东方创投的办公场所是邓某的自有物业。邓某大肆宣传公司业务稳定,利润惊人,将募集资金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第四,虚构项目、募集资金。东方创投最初是有真实标的的,前期公司也是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会超过6%不能按时收回。因此导致后期没有可续的投资标的,发展到最后,邓某通过设立大量的虚拟标以自融。

3、案件查处
2013年11月2日,邓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2014年1月l4日李某被逮捕。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4日提起公诉。根据法院判决,原东方创投负责人、本案被告人邓某、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信贷秩序,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4、案件警示
P2P(“peer-to-peer”的简称)意为网络借贷,具体运作模式为:由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者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
2014年4月21日,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在出席“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在鼓励P2P网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应坚持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当前P2P平台跑路事件频繁,是行业初创期的阵痛。跑路的原因包括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中断、对市场的定位不准确,或是某些平台从起初就抱着诈骗的心态,在监管不明朗的情况下钻空子。面对高利诱惑和良莠不齐的P2P平台,投资者在投资前应核实信息,切勿盲目轻信高利率。同时警惕自融平台搞资金池,严防信息造假。尤为重要的是,投资者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过程前,投资者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实力雄厚、成立时间较长的平台,避开新平台和利率明显高于行业的平台,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二)优易网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优易网2012年成立,系香港亿丰国际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亿丰”)旗下的P2P平台,全称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1日,亿丰突然宣布优易网“停止运转”,网站无法正常交易,三位负责人,即缪忠应、王永光、蔡月珍当日便失去了联系。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之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交待称该网贷平台是请专业公司制作的网站,当时只花费了几千元,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标的均是假的,而集资所得主要投向了期货、股市,由于资本市场投资失败终至无法偿给网贷平台出借人。犯罪嫌疑人同时表示,现在没有钱去挽回出借人的损失。本案目前尚未审理终结。

2、作案手段
网贷平台是一种新型的借贷渠道平台。由于信息不对称,出借方难以对网贷产品的真实性进行全面核实。优易网伪造借贷产品,将出借方的借款挪作他用,最终在自身承担集资诈骗的责任的同时使得投资者的投资款也是血本无归。

3、案件查处
优易网三位负责人缪忠应、王永光、蔡月珍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4、案件警示
优易网集资诈骗案是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的罪名公开审理网贷平台的案例。目前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网贷平台均存在诸多空白,希望广大网民谨慎投资,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三、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好一生股份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案

1、案情简介
2004年,梁朝榕筹建了好一生股份公司,并于2005年将好一生股份公司的股票通过西安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在未经证监部门备案核准的情况下,梁朝榕以每股1至3.8元的不等价格向社会公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发行好一生股份公司的“原始股票”。此外,好一生公司还组织业务人员在南宁街头摆摊设点向公众推销,以现金方式认购。在销售时,好一生公司对外虚假宣称保证每年向股东分红不少于每股人民币0.10元,股票持有人可在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自由交易。同时承诺,公司股票若在2008年12月30日前不能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公司就以双倍价格回购。
2007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4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好一生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朝榕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作案手段
梁朝榕利用公众对于“原始股”的兴趣,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发行股票,已构成刑事犯罪。

3、案件查处梁朝榕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
“原始股”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希望公众不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也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
(二)美微创投-凭证式众筹

1、案情简介
朱江决定创业,但是拿不到风投。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淘宝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原来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
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 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朱江2012年10月5日开始在淘宝店里上架公司股权,4天之后,网友凑了80万。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向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

2、作案手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朱江的“创新型”创业手段明显违规。

3、案件查处
朱江侵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4、案件警示
股票的发行受现行法律的严格规制,非经合法程序取得股票对投资者来说只是废纸一张。建议投资者投资前要详细做足调查工作,要对集资者的底细和所投资项目的国家政策和法规了解清楚。如果发现问题,就应果断放弃。

四、股权投资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黄文苓集资诈骗4.8 亿案

1、案情简介
王文苓,女,1962年12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1998年2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福建女子监狱服刑,200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2008年以来,王文苓伙同周某龙,利用其成立的上海凌龙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注册资本7.8亿元,其关联企业有30多家)、厦门盛磐投资有限公司(号称投资能源、房地产、酒店等行业投资,年收益上亿元)、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业务是金银销售,规划在全国各地设立40家分公司和商铺)等名义,虚构投资盈利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文苓采用与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王文苓取得投资者的资金后,在一定时期内兑现承诺的高额回报,以诱骗投资者继续加大资金投入。
期间,王文苓伙同周某龙,捏造其经营的公司已通过内部关系取得中兵光电、大元股份、大东南、铜陵有色、东方金钰、ST中农等A股非公开增发的股权,并虚假承诺在短时期内以高回报率回购,后以签订认购书转让股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公众的投资款。
王文苓编造其控股的马来西亚善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DMC公司即将在美国股市上市的事实,后以短时期内支付2至5倍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社会公众以购买原始股的方式进行投资,并将投资款非法占有。
王文苓还编造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募集股份、黄金投资、理财基金、酒吧股权转让等事实,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而后将取得的各类款项非法占有。
通过上述欺骗手段,王文苓骗取257名被害人的巨额钱款,并将骗得的钱款分别用于支付部分投资者回报、归还部分投资者欠款、购买房地产、收购公司股权及挥霍等,另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至2011年,王文苓捏造的虚假项目逐步败露,其资金链断裂后,所欠债务无法偿还,遂将其购买的公司、房地产等资产作价抵偿部分投资者,尔后逃匿。截至案发,王文苓向上述被害人骗取且无法归还的款项共计4.8亿元。

2、作案手段
第一,虚假宣传、制造“实力雄厚”假象。通过互联网及公开宣传材料进行虚假宣传是王文苓获取投资者信任的重要手段,根据宣传材料,凌龙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8亿元,其关联企业有30多家,而根据王文苓旗下公司多名员工在法庭上的证言,这家公司没有什么资产,没有做什么可盈利项目,属于亏损状态;而另一家号称注册资本7.8亿元的福建金凌龙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没有存款,公司财务资料也都没有真实反映公司资金进出使用的情况。公司销售的所谓“理财产品”没有主管部门批准,是公司自行打印出来的,投资者的钱款也由王文苓个人保管支配。王文苓对外虚假宣传公司, 为骗取公众信任,王文苓还采用与一些县级政府进行投资对接、赈灾、举办法会、邀请名人举办金融高峰会谈、召开年终总结会等手段,营造企业资本实力雄厚的假象。
第二,虚构高额回报投资项目、高息民间借贷。黄文苓长期以高利润或者固定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借款、股权购买、黄金定投、投资理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第三,拆西强补东墙。王文苓骗取257名受害者投资款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支付投资回报、归还欠款、购买房地产及个人挥霍,最终难以维持,截至案发,其向投资者骗取且无法归还的钱款达4.8亿余元。

3、案件查处
王文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的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骗取钱款共计4.8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群众财产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判处王文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4、案件警示
防范集资诈骗陷阱重在“心静眼亮”。黄文苓案中,多达257名被害人被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骗取巨额钱款,其中不乏资深投资客及商界成功人士,有的被害人因此倾家荡产,有的被害人气急而终,令人扼腕叹息。针对当前的“投资热”、“理财热”,广大投资者应时刻保持警惕,以免误入集资诈骗的陷阱,造成血汗钱血本无归的后果。

(二)韩芬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份至2011年6月份,被告人韩芬甫在安阳市火车站阳光宾馆、蓝天宾馆设立融资点,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天津权释滨海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天津权释)的名义,以月息4分、6分,高额返点为诱饵,约定期限3个月、6个月,先行扣除3个月、1个月的利息及返点,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签订有限合伙协议的形式,为天津权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韩芬甫为天津权释介绍存款224人次,票面金额2034万元,实存金额1726万元,兑付利息382万元,未兑付1343万元,韩芬甫获利40万元。

2、作案手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芬甫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查处韩芬甫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股票价格有涨有跌,任何一家发行股票的公司都无法对未来的股价及可能的投资收益进行承诺。能够对股票收益进行承诺的只有骗子。因此,我们加强风险意识,量力而行适度投资。

五、保险代理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董向阳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向阳1999年4月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2001年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成立后任该服务部负责人。自2003年以来,董向阳利用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有好项目需要投资、为他人垫付保险费等理由,采取开具收据(加盖其伪造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服务部印章)、借条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骗取王某甲、何某甲、凌某甲、何某乙等87人共计579万余元。董向阳所骗资金陆续用于支付借款本息、承担退保损失、购买彩票、房屋及个人挥霍。至案发,造成何某甲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86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向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2、作案手段
董向阳利用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官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身份,虚构保险公司借贷理由,采取开具收据、借条等方式,承诺高额利息,骗取他人资金。

3、案件查处
董向阳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保险公司一般资金都较充足,即使缺钱也可以取得低息银行贷款,没有向社会公众募资的需要,因此群众的轻信给某些职业素养不高的金融从业者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投资者要多学习风险与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二)上海泛鑫保险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擅自销售自制的固定收益理财协议,通过分期缴纳变一次性缴纳、高额佣金、佣金再投保等手段,保险代理公司形成一个连环“黑洞”,迅速做大保费规模,套取保险公司资金。上海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013年11月18日,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分别伙同原泛鑫保险顾问江杰和,原泛鑫保代运营总监谭睿(另案处理)以挂靠、收购等方式,先后实际控制了泛鑫保险、浙江永力和中海盛邦三家保险代理公司。上述保代以泛鑫模式运作,将20年期的保险产品虚构为年收益率10%左右的1~3年期的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将骗取资金谎称为泛鑫保代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现。泛鑫案影响巨大,数据显示,由代理人或通过银行员工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上述虚假的保险理财产品共计约 13亿元,并利用上述手续费返还方式套取资金约10亿元;至案发,造成3000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约8亿元。2013年8月,泛鑫模式案发,陈怡被捉拿归案之后,谭睿等人于2013年9月 29 日被公安机关逮捕。资料显示,谭睿在离开泛鑫保代之后,筹集300万元资金,先后收购了睦友保代、裕景保代,并与原泛鑫保代创始成员之一的罗珺等三人共同成为两公司的股东。2013年1月至 2013年8月间,谭睿等人以睦友、裕景两公司的名义与8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由代理人向423名客户销售虚假理财产品计1.1亿元,造成客户实际损失1亿元。

2、作案手段
保险公司自行设计理财产品,明面许诺高额收益,暗地转移购买者的资金,形成资金黑洞。

3、案件查处
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等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陈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泛鑫保险高级顾问江杰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案件警示
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意外和帮助储蓄,因此不大可能有很高的利息回报,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品种,参与人应该加强考察,确保真实可靠。

六、担保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祁明俊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祁明俊、程和平筹建安庆汉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祁明俊个人未对汉森公司投入任何资金,仅以借款作为银行保证金维持经营,但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公开宣传汉森公司经营状况很好,以资金周转、投资办厂、投资理财等为由,许以高额利息,以个人名义或汉森公司作为担保,先后从江建中、沈荣士等1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处吸收资金,累计达1.08亿余元。被告人祁明俊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拆东墙补西墙,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至案发时,尚有1754万元无法归还,所欠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个人欠款及挥霍。
法院认为:祁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作案手段
被告人祁明俊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巧立名目吸收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最终事发。

3、案件查处
祁明俊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项目好、实力强的企业家都找银行贷款,求老百姓的主儿多半公司没成型、风险高。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而失去投资理性。投资者要正确评估投资项目,依法循正规渠道投资,不要轻信旁门左道的投资发财机会。

(二)沈建雄案非法集资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沈建雄开始向他人吸收资金,后伙同他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江南锦苑2幢801室成立康正信用担保公司。2010年10月左右,陈光文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加入该担保公司,并在该担保公司负责财务工作。期间,沈建雄、陈光文以高息为诱饵,以各自名义或互相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由沈建雄决定将资金用于转贷、炒股、购买房产或支付利息,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大部分本金无法归还。截至2010年10月,沈建雄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94万元,截至2011年7、8月份,沈建雄、陈光文向社会30人吸收资金共计8365万余元。案发前,沈建雄、陈光文支付了部分利息和归还了小部分本金。沈建雄在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自己没有资产的情况下,将其中至少1273万余元投资在高风险的股票行业,导致亏损本金总计589万余元。

2、作案手段
沈建雄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各自名义或互相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转贷、炒股、购买房产,大肆挥霍,涉嫌非法集资。

3、案件查处
沈建雄、陈光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沈建雄涉案金额为8969万余元、陈光文涉案金额为8365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沈建雄在非法集资中,为弥补亏损,无视自身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滥用他人资金盲目博弈,将集资款用于高风险投资导致亏损589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集资诈骗罪。2014年6月17日判处沈建雄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陈光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4、案件警示
投资者一定要要充分了解集资者的经营情况和项目内容,不要被表面上的富丽堂皇和天花乱坠的宣传和承诺迷住了双眼,而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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