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保:这些都是非法集资(中)

七、投资咨询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一)连云港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甲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开设四家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店,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投资亏损,尚欠巨额高利贷的真相,以收入稳定,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实业、实力雄厚的事实,通过灯箱广告、LED显示屏字幕、口头宣传、赠予小礼品、礼金等方式,采取委托投资理财的手段,公开向社会吸纳资金。至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300余人非法集资700万余元,已归还本金及利息200万余元,尚有500万余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定:李某甲构成集资诈骗罪。

2、作案手段
李某甲隐瞒其投资亏损,尚欠巨额高利贷的真相,以收入稳定,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投资实业、实力雄厚的事实,公开向社会吸纳资金。

3、案件查处
连云港市金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甲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投资咨询公司门槛低、监管难,业务上难免存在“忽悠”的成分。投资者一定要“心静眼亮”,摒弃“发横财”、“一夜暴富”等想法,不要被不法分子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高利息”所蛊惑,也不要被小恩小惠所干扰。

(二)福建维财非法交易案

1、案情简介
福建省维财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实物贵金属交易为名,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非法经营贵金属期货交易,成交金额高达585.96 亿元,受骗群众近 5000 人,涉案金额之高。
2011年4月至2011年12月,福建维财在互联网上设立福建维财网页,采取网上推介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湖南维财所谓的“维财金 ”、“维财银”电子贵金属交易业务。福建维财非法推出的“维财金 ”、“维财银”业务,采用集中交易模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在交易中实行T+0单日结算的无负债结算制度,并采用5倍以上杠杆的保证金模式,系打着贵金属投资幌子进行的变相期货交易。
福建维财在运营期间,以加盟形式发展市级代理商、县级代理商和普通代理商,由各级代理商发展客户进入“维财金”黄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用返还佣金给各级代理商。在福建省范围内共发展培训市级、县级和普通级会员单位(居间商)117家,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4962名客户进入交易系统参与“维财金”、“维财银”的炒作,非法交易成交额合计585.96亿元,交易共产生手续费和递延费1.57亿元。

2、作案手段
福建省维财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维财金”、“维财银”理财产品,并利用居间商大量介绍客户。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3、案件查处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法院、泉州市丰泽区法院、晋江市法院分别对“福建维财”非法经营案依法进行判决,在 2014 年对“福建维财”涉案人员郑某某、林某某等 17 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 976 万余元,没收违法所得 576 万余元。

4、案件警示
贵金属类理财产品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投资人在投资前要对产品设计的性质做深入了解,同时做到,对高息“诱饵”不动心,警惕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其他新型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许萌萌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11年7月,被告人许萌萌经他人介绍后,伙同胡某甲(另案处理)共同在网络上注册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并获得融资资格,该“美国迅驰集团基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以高额回报及发展下线给予相应提成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后许萌萌介绍被告人鲁霞作为其下线注册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并为鲁霞提供了该项目的宣传资料。被告人鲁霞获得融资资格后作为融资代理人,在焦作市为“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吸收投资,并吸引被告人冯某甲、宰某某投资该“基金”成为其下级融资代理人。在焦作融资期间,被告人鲁霞租赁办公地点,采取推介会、发放宣传资料和口头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承诺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基金、股票收益为月息13%-33%,且投资后再介绍他人投资可获得相应的提成。
被告人许萌萌受鲁霞邀请,作为上级融资代理人伙同胡某甲到焦作市,为鲁霞吸引群众投资而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美国迅驰集团基金”。被告人宰某某、冯某甲亦租赁办公地点,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和口头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公开宣传,吸引群众投资“美国迅驰集团基金”。被告人张某甲在鲁霞以“美国迅驰集团基金”名义融资期间,积极帮助鲁霞做宣传,将吸收的部分资金存入银行,并在迅驰网站无法进入、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时,帮助鲁霞欺骗甚至威胁投资群众。上述资金除活动返利及提成外,剩余资金经环迅支付平台转入北京时代视点文化发展中心、北京优客联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达通瑞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鑫鼎铭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帐户,后又转入分布于全国各地的200余个个人银行帐户。
法院认定:许萌萌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美国迅驰集团基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以高额回报及发展下线给予相应提成为诱饵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投资。

3、案件查处
许萌萌等人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跨国投资项目风险高,真实性难以辨识,投资时需要格外谨慎。所谓“老板”可能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九、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2009年初至2012年10月期间,刘某甲以东平某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经理名义,在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乙(另案处理)授意下,伙同张某某(在逃)等人,通过传单、名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承诺以每元每月1.8或2分的利率给付回报,面向社会吸收被害人王某、郭某等45人存款共计449万元。
法院认定:刘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被告人刘某甲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存款,明显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查处
刘某甲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企业暴利者居少,经营者使用高利息吸收来的资金风险很大。高利息伴随着高风险,且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出借人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

十、电子商务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姜荣华、周纪宏等集资诈骗案

1、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姜荣华伙同被告人周纪宏、孙诚、张鼎等人经事先商量,以杭州德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沃公司)的名义,宣传德沃公司有电子商务等五大产业,以企业发展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推出投资者连锁加盟计划,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具体内容是,投资者签订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合同,德沃公司承诺每月给一定比例的分红返利,4个月即可收回成本,后两个月赚本金的一倍,2万元起步,可以成倍投资,上不封顶。计划推出后,被告人姜荣华、周纪宏、张鼎、孙诚、卫树根、俞小娟、吴民等人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引诱大批投资者参与投资。被告人姜荣华等人将后吸收的资金归还前期吸收的投资者资金的方式,发放返利。被告人周纪宏、张鼎可以按总加盟投资款的1%获得提成。另外被告人周纪宏、张鼎、孙诚可以获得其团队吸收加盟投资款的部分比例返利。被告人俞小娟、卫树根、吴民等人可以从被告人周纪宏处获得部分比例的提成。直接介绍客户加盟的服务专员可以按客户每期返利金额的30%提成。上述投资款,仅有500万余元被被告人姜荣华等人用于超市经营、租赁场地经营酒店和装修。其他近千万元被被告人姜荣华用于购买别墅、汽车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余投资款被用于发放前期投资客户返利、被告人周纪宏、张鼎、孙诚、俞小娟、卫树根、吴民及其他业务专员的提成等。截止案发,被告人姜荣华等人吸收加盟资金共计达1.3亿余元,投资者达1800余人,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5800万余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姜荣华、周纪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投资加盟形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作案手段
通过召开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以高额利息引诱大批投资者参与投资。

3、案件查处
姜荣华、周纪宏等人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构成集资诈骗罪。

4、案件警示
暴利与高风险是孪生兄弟。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

十一、典当涉及非法集资的相关案例
欧再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欧再怡自2005年开始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租用孙某甲家的门面开设“六经理寄卖行”,主要以典当手机、首饰、摩托车等物品赚取手续费为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被告人欧再怡与周围的邻居熟悉了,并取得了一些邻居的信任。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欧再怡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先后从王某某等18人手中骗取现金113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与偿还部分本金共计19.3万元,实际骗取现金94万元。后潜逃至广东省佛山市,直至2011年11月24日被抓获。
法院认定:欧再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作案手段
欧再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案件查处
欧再怡破坏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其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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