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保提醒:购车下定需谨慎,注意区别“定金”与“订金”

春节临近,车市也迎来了一轮购车热潮。很多消费者都想在过年开上新车走亲访友,或者是趁着假期与家人来个自驾游,谁知,有的买车不成反而因为订金难退的问题颇为烦恼,山东的陈先生便遇到了这一烦心事。

据报道,陈先生在聊城光岳路南部某4S店订购了一部小型家用汽车,并交付2000元订金,后因对该款车型不满意而取消了购车计划,并要求退回订金,但销售人员以集团公司办理退订手续繁琐为理由,要陈先生找有意向购车的人来接手订金。但两个月下来,陈先生没有找到能接手此订金的车主,遂向消费者协会求助。

针对上述案例,消费者协会认为,这是一起经营者设的订金消费陷阱,“订金”非“定金”,“订金”里面含有商量的成分,表示“有意向”的意思,若消费者打算改变购车计划,是可以依据“订金”合同要求经销商退还已交付的金额。因此,陈先生提出的退订,4S店是应该无条件原额退款的,要求找人接手订金完全是无理要求。

为了避免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聊城市消费者费者协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选购车辆时,应找具有汽车专业知识的朋友一起去购买和选择有信誉、口碑好的经销商,同时该车在本地设有售后服务的4S店;

二、勿轻易下定,下定时要特别留意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易下难退,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需要,同时要货比三家,再决定是否购买;

三、要有合同意识,一般情况下,订金合同或定金合同都是销售商事先拟好的,很多条款都是从有利于经销商一方制定的,因此,在签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对于不熟悉不清楚的条款消费者必须事先问清楚并注明,任何另外的约定都必需写下附加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四、购买后要保管好购车发票、合同、说明书等资料,一旦出现纠纷,要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在此,消费保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意义与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作为合同履行的金钱担保普遍存在于买卖合同关系中,在《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均有明文规定,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1、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2、定金必须实际完成了交付;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基本精神。

而订金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适用不了“定金罚则”,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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