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截!偷运6件清代文物出境被查获!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国家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对于非国宝级的文物,鼓励“藏宝于民”,并且允许民间依法流通。不少消费者有收藏文物的喜好,但是文物的收藏和携带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否则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治。

近日,深圳湾海关在对1名内地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行李箱内藏有佛像、印章等物品6件。经广东省文物鉴定机构鉴定,该6件物品全部为清代文物,包括铜鎏金文殊菩萨生像1件、铁鎏金月刀1件、银金刚杵1件、铁鎏金金刚杵1件、铁鎏金藏文印2件。目前,案件已移送缉私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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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文物属于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第六十一条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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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家并不反对民间收藏文物,但是在不出境的前提下,有收藏爱好的消费者要肩负起保护文物的责任,一旦发生损坏,收藏者是要被追究责任的。作为民间的收藏者要谨记:

出土文物绝对不能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法律中还特别强调,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属国家所有。

博物馆藏的文物和属于国家所有的一二级文物不能买卖。博物馆收藏的物品属于国家,不会对外出售。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华民族的文化遗产,国家对文物收藏和流通做出了细致的法律规定,但一些不法分子为追求高额利润,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是售卖假“文物”,坑骗消费者,严重危害文物安全,扰乱文物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坚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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