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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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天投诉问题
数据来源于消费保平台,仅代表企业在消费保平台的投诉解决情况
近30天投诉量/解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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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东吴人寿代签名对投保人隐瞒保险条款
投诉理由:投诉人于2024年3月22收到:南通分公司按《东吴爱相随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第4条: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合同终止,给付现金价值的决定通知书,本人不服,先投诉,若不能依约解决,则诉讼,判决书网上昭之天下,依法维权到底。程序违法,于法无据,违背法理,理应理赔,具体如下: 1、程序违法:保单号:10****61****11888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胡晓丽、被保险人薛兰红二人均未到场,所有操作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操作,更不知保险合同内容,胡晓丽仅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通过银行卡缴了168元保费。当时也没有纸质或电子合同给胡晓丽,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向业务员找了一份电子合同。《东吴爱相随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第4条,胡晓丽、薛兰红根本不知此条款,看都未看到合同,东吴公司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责任免除第4条,不产生效力,东吴公司现怎可以此条来免责? 2、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案中,虽然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该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用以区分事故责任。但在适用保险条款时,不宜将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机动车处理的电动车纳入保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交通工具”理解范畴。 3、违背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争议条款应当以通常解释为前提。当事人因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发生争议需要解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之情景,此时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在解释争议条款时,应全面解读争议条款。在对“机动车交通工具”进行解释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公众普遍的认知进行判断。机动车交通工具”应当是指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机动车外观及公众普遍的认知“机动车”。 综上,东吴公司应按约履行理赔义务10万元。
投诉问题
理赔纠纷
已完结
请东吴人寿保险公司淅川县支公司全额退还所有无效保单的保费
东吴人寿保险公司淅川县支公司的业务员曹胜芬在我们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们家人的身份证信息,以高桂兰的名义给其女儿胡钰僖购买了一款东吴苏福保重疾险,其保费是4213.2元,这份保险合同上的电子保单签名不是投保人被保人签名的,回访电话也不是本人接听 本人胡钰僖在曹胜芬的邀约下多次去淅川县东吴人寿保险公司听过保险宣传课,听过一款东吴至尊宝B款的产品,讲解的老师宣传说此款产品利率收益是3.5%,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第7年就返还本金(一年交2万,交5年)……后来就通过曹胜芬购买了此款产品,这款产品是以我母亲高桂兰的名义给其女儿胡钰僖购买的,交了2万元的保费(到目前为止已经交了2期共计4万元的保费),她本人在保险公司返佣此款产品的1600元的现金给我,并劝说我东吴苏福保重疾险很好,应该给我老公买一份,用返佣给我的1600元现金 加上她垫付的3202元,给我老公孙永平购买了东吴苏福保重疾险,其保费共计4802元,这份保险合同上的电子签名不是本人签名 随后我们完全不知情,曹胜芬利用我们家人的个人信息垫资4814元,905.6元,以胡钰僖的名义给其女儿胡煊琪购买了一份东吴苏福保重疾险,一份东吴盛朗康顺重疾险,这次的电子保单签名均不是我们家人的,回访电话也不是我们接听的 根据东吴至尊宝保险保单上合同上写的收益,分析发现前合同上的收益与他们宣传的不符,其业务员具有夸大产品收益宣传的行为,我通过微信聊天跟她沟通合同收益与他们宣传的不符时,她采取消极不理会的方式应对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不是本人签名的保单应是无效保单,予以退回保费,有返佣行为的保单,夸大产品收益宣传的保单,也应是无效保单,予以退回保费,其电子保单签名不是本人签名的情况,应该找第三方鉴定笔迹,以查明核实真相,这些电子保单签名应该从保险公司内部调取予以核实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退款纠纷、合同纠纷
已完结
东吴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代替我签名,诱导我购买保险
2017年12月份,东吴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代理人李兵丽给我介绍他们公司的保险产品,为了更直观的让我了解尊享一生这款保险产品的收益,她在商城路与凤台路滨河绿苑小区附近给了我这两份保险宣传单页并让我带回家,当时由于我年龄尚小,被宣传单页上高额的账户利益所吸引,但是因为刚毕业,手里并没有多少资金,李兵丽为了让我购买这份保险,就往我的账户打了六万块钱,她也从来没有让我看过保单,没有告诉我保单能不能退,没有告诉我保单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让我去签字,她就告诉我买了这份保险,这份保险还可以有钱拿(可以保单贷款)。还可以出国旅游,还送我的有不坚果pr2手机。后来才发现我被骗了,这份保单让我背负了二十多万的债务。 并且内部对他们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罚{有提供的录音为证},我当时就是看了宣传单页的高收益才有意向买这份保险的,这种宣传和违规行为侵害我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误导我购买这份保险。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态度差
已完结
投诉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我投保,采用非法手段掠夺我的财产
2017年12月份,东吴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代理人李兵丽给我介绍他们公司的保险产品,为了更直观的让我了解尊享一生这款保险产品的收益,她在商城路与凤台路滨河绿苑小区附近给了我这两份保险宣传单页并让我带回家,当时由于我年龄尚小,被宣传单页上高额的账户利益所吸引,但是因为刚毕业,手里并没有多少资金,李兵丽为了让我购买这份保险,就往我的账户打了六万块钱,她也从来没有让我看过保单,没有告诉我保单能不能退,没有告诉我保单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让我去签字,她就告诉我买了这份保险,这份保险还可以有钱拿(可以保单贷款)。还可以出国旅游,还送我的有不坚果pr2手机。后来才发现我被骗了,这份保单让我背负了二十多万的债务。 并且内部对他们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罚{有提供的录音为证},我当时就是看了宣传单页的高收益才有意向买这份保险的,这种宣传和违规行为侵害我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误导我购买这份保险。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赔偿问题、服务态度差
已完结
投诉东吴人寿代签名对投保人隐瞒保险条款
投诉理由:投诉人于2024年3月22收到:南通分公司按《东吴爱相随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第4条:被保险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合同终止,给付现金价值的决定通知书,本人不服,先投诉,若不能依约解决,则诉讼,判决书网上昭之天下,依法维权到底。程序违法,于法无据,违背法理,理应理赔,具体如下: 1、程序违法:保单号:10****61****11888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胡晓丽、被保险人薛兰红二人均未到场,所有操作都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为操作,更不知保险合同内容,胡晓丽仅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通过银行卡缴了168元保费。当时也没有纸质或电子合同给胡晓丽,过了一段时间后,才向业务员找了一份电子合同。《东吴爱相随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第4条,胡晓丽、薛兰红根本不知此条款,看都未看到合同,东吴公司违反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责任免除第4条,不产生效力,东吴公司现怎可以此条来免责? 2、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该案中,虽然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该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用以区分事故责任。但在适用保险条款时,不宜将交管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机动车处理的电动车纳入保险条款约定的“机动车交通工具”理解范畴。 3、违背法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保险合同争议条款应当以通常解释为前提。当事人因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发生争议需要解释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之情景,此时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在解释争议条款时,应全面解读争议条款。在对“机动车交通工具”进行解释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保险合同订立时公众普遍的认知进行判断。机动车交通工具”应当是指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机动车外观及公众普遍的认知“机动车”。 综上,东吴公司应按约履行理赔义务10万元。
投诉问题
理赔纠纷
已完结
请东吴人寿保险公司淅川县支公司全额退还所有无效保单的保费
东吴人寿保险公司淅川县支公司的业务员曹胜芬在我们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们家人的身份证信息,以高桂兰的名义给其女儿胡钰僖购买了一款东吴苏福保重疾险,其保费是4213.2元,这份保险合同上的电子保单签名不是投保人被保人签名的,回访电话也不是本人接听 本人胡钰僖在曹胜芬的邀约下多次去淅川县东吴人寿保险公司听过保险宣传课,听过一款东吴至尊宝B款的产品,讲解的老师宣传说此款产品利率收益是3.5%,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第7年就返还本金(一年交2万,交5年)……后来就通过曹胜芬购买了此款产品,这款产品是以我母亲高桂兰的名义给其女儿胡钰僖购买的,交了2万元的保费(到目前为止已经交了2期共计4万元的保费),她本人在保险公司返佣此款产品的1600元的现金给我,并劝说我东吴苏福保重疾险很好,应该给我老公买一份,用返佣给我的1600元现金 加上她垫付的3202元,给我老公孙永平购买了东吴苏福保重疾险,其保费共计4802元,这份保险合同上的电子签名不是本人签名 随后我们完全不知情,曹胜芬利用我们家人的个人信息垫资4814元,905.6元,以胡钰僖的名义给其女儿胡煊琪购买了一份东吴苏福保重疾险,一份东吴盛朗康顺重疾险,这次的电子保单签名均不是我们家人的,回访电话也不是我们接听的 根据东吴至尊宝保险保单上合同上写的收益,分析发现前合同上的收益与他们宣传的不符,其业务员具有夸大产品收益宣传的行为,我通过微信聊天跟她沟通合同收益与他们宣传的不符时,她采取消极不理会的方式应对 综上所述,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条文,不是本人签名的保单应是无效保单,予以退回保费,有返佣行为的保单,夸大产品收益宣传的保单,也应是无效保单,予以退回保费,其电子保单签名不是本人签名的情况,应该找第三方鉴定笔迹,以查明核实真相,这些电子保单签名应该从保险公司内部调取予以核实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退款纠纷、合同纠纷
已完结
东吴人寿保险河南分公司代替我签名,诱导我购买保险
2017年12月份,东吴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代理人李兵丽给我介绍他们公司的保险产品,为了更直观的让我了解尊享一生这款保险产品的收益,她在商城路与凤台路滨河绿苑小区附近给了我这两份保险宣传单页并让我带回家,当时由于我年龄尚小,被宣传单页上高额的账户利益所吸引,但是因为刚毕业,手里并没有多少资金,李兵丽为了让我购买这份保险,就往我的账户打了六万块钱,她也从来没有让我看过保单,没有告诉我保单能不能退,没有告诉我保单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让我去签字,她就告诉我买了这份保险,这份保险还可以有钱拿(可以保单贷款)。还可以出国旅游,还送我的有不坚果pr2手机。后来才发现我被骗了,这份保单让我背负了二十多万的债务。 并且内部对他们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罚{有提供的录音为证},我当时就是看了宣传单页的高收益才有意向买这份保险的,这种宣传和违规行为侵害我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误导我购买这份保险。
投诉问题
虚假宣传、服务态度差
已完结
投诉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我投保,采用非法手段掠夺我的财产
2017年12月份,东吴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代理人李兵丽给我介绍他们公司的保险产品,为了更直观的让我了解尊享一生这款保险产品的收益,她在商城路与凤台路滨河绿苑小区附近给了我这两份保险宣传单页并让我带回家,当时由于我年龄尚小,被宣传单页上高额的账户利益所吸引,但是因为刚毕业,手里并没有多少资金,李兵丽为了让我购买这份保险,就往我的账户打了六万块钱,她也从来没有让我看过保单,没有告诉我保单能不能退,没有告诉我保单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让我去签字,她就告诉我买了这份保险,这份保险还可以有钱拿(可以保单贷款)。还可以出国旅游,还送我的有不坚果pr2手机。后来才发现我被骗了,这份保单让我背负了二十多万的债务。 并且内部对他们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处罚{有提供的录音为证},我当时就是看了宣传单页的高收益才有意向买这份保险的,这种宣传和违规行为侵害我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误导我购买这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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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赔偿问题、服务态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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