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2月28日在太和县晶宫购物广场大润发超市购买一盒橘子,当天吃完拉肚子后,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在这盒橘子中发现一枚完全发霉的橘子,并于当天下午去大润发超市寻求赔偿,在此期间只有前台服务人员与我们沟通,大润发超市的领导和经理等负责人并未出面,前台服务人员在打电话与所谓的负责人沟通后给出按照商品价值的三倍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条款规定消费者在买到变质的食物后,可以要求赔偿支付价款十倍或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人在提出此诉求后,商家给予拒绝,后因本人有急事且大润发负责人迟迟不出面,本人在拨打12315电话,将事情如悉告知,12315明确表示会在45个工作日内处理,之后本人保存证据后便离开了太和县晶宫购物广场大润发超市。此后,直到2024年4月23日,太和县晶宫购物广场大润发超市才联系本人,给出的赔偿依然是三到五倍,本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后,大润发超市才提高到10倍,后本人依然表示不接受,且再次拨打12315电话进行求助,经三方协商,且在此期间,大润发超市一再推卸自身责任,在于本人和12315方电话中,言语内容不一。最后,12315方表示将继续与太和县晶宫购物广场大润发超市进行协商,后于2024年4月25日,安徽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告知,太和县晶宫购物广场大润发超市依然明确拒绝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内容对本人作为消费者所被侵犯的权益进行1000元赔偿。本人在此捍卫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权益,希望太和县晶宫购物广场大润发超市能够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本人进行赔偿,赔偿本人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