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到家入驻商家——北京顺新祥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石景山第一分公司
4月12日下午六点钟签收一台京东到家下单的佳能相机,订单编号29****94****87
本人正常购买流程,拆封验机,相机与宣传不符,机身颜色等,决定退回。并且退回表明已拆封。我退回的商品,配件齐全,无磕碰划痕,无使用痕迹,不影响二次销售,属于“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于4月13日十点提起退货流程。商家审核通过后通过微信沟通我自费闪送退回。
流程明确已经拆封,除密封条破损,其余均完好无损退回。
商家提出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以胶布条破损为理由,不退款。
我认为,不退款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 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希望能得到维权,将商品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