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9日购买长白山-长春-深圳的机票,3张总价3000元;因航司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取消,且航司未能提供妥善处理方式。根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发生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后,承运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为旅客提供食宿服务: (一)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 承运人并未向我方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根据承运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取消,不能正常运输,且未能妥善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望民航局协助处理。我方主诉为赔偿再次购买机票的差价:原先机票3人总价:3000元,再次购买机票总价:5691元,差价26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