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5月1日18时59分在东至县小龙坎火锅店租借搜电充电宝。期间使用时长未超过一小时,且即刻归还该租赁设备。期间产生费用按该公司计算标准不超过3元人民币。两天后,由于此公司自身系统问题,使用状态一直未完结直至扣除我的全部押金。在此期间,我反复沟通,此公司工作人员以设备状态未归还,核实需要24小时,72小时且需要高级专员核实。为了尽快退回属于我的款项,按他们的要求去到现场拍摄该共享充电宝设备号码,最终只愿意退还一半的费用。此公司作为全国大量铺设共享充电设备的公司,已经不是第一次侵占消费者的权益了。在网上已经劣迹斑斑,消费者们口诛笔伐。侵占消费者资产以及权益的行为屡屡再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严惩此公司作为警示。并归还属于我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