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的苹果耳机为事故瑕疵产品,存在召回计划。 且批次已跟苹果客服核实,并且已经在门店进行过检测证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属于苹果公司召回范围之内,但苹果公司只在官网发布召回服务计划,并没有通知本人,也没有在全国级媒体发布公告,导致本人耳 机没有及时进行问题处理。 前几天本人知道有关这个产品的召回计划后,确认了本人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瑕疵的召回范围,结合当时使用情况,希望苹果公司进行召回,但苹果公司以超过3年为由拒绝。 本人认为,在产品有明显瑕疵召回,苹果公司有责任和义务明确通知到用户,但他们并没有。 同时:召回限制时间为购买后三年的条例完全不合理,属于霸王条款,无论过去多久都无法改变该公司产品出厂时就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且3年期限的限制毫无任何依据,因此,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召回过程,都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人要求,苹果公司召回产品,为用户更换无质量问题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