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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栖霞妮可菲嫁衣馆,霸王合同,违反合同法,侵害消费者权益
本人于23年7月31日,在玄武区妮可菲婚纱馆租赁婚纱,店员要求一次性付清,全款金额6637,因为和对象分手不结婚了想取消合同,本人愿意承担20%的违约金,但销售人员以合同上红色部分写明所交款项概不退还,此举违反了♦️租赁合同《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1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