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猫眼霸王条款”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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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演唱会门票退款手续费过高
我于2024年4月25日10点57分在猫眼平台购买5月5日张学友厦门演唱会门票2张,票价为1680一张,总金额3360元。下单后发现日期与我个人行程有冲突于是重新下单了4月28日的门票两张,并申请5月5日的门票退款。11点07份,我申请退款,客服告知退票需要收取50%的手续费。对此我表示不能接受,我的诉求是全额退款。仅下单10分钟,且商品为演唱会门口,不涉及使用损耗,距离5月5日尚有10天时间,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为什么在申请退票的时候要收取如此高额的手续费。且退款的相关说明仅在商品详情页内用公告的形式通知,消费者在购票时并不会特意关注这些信息,在下单付款的界面也没有对这类扣费的规则进行强提示和二次确认,存在极大的信息不对称,欺骗和隐瞒真实信息的行为。并且利用这种无效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平台这种行为极大的损害了我的消费体验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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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平台演出票退票问题
2024年4月25日,我在猫眼平台花费960元购买了5.3和5.4两场共8张葫芦相声社门票。买完后才发现却没有找到退票通道,并发现页面上写着“不支持退换”,因为是直播抢票,而且页面上并未明显提示无法退票!所以不小心抢错票,而且与行程相冲突,我们作为从湖南赶往天津的游客无法到场。请求主办方和猫眼平台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演出费用960元。 演出票、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规则明显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并加重消费者责任,应属无效的“霸王条款。平台作为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处于强势地位,在设置演出票、电影票退改签规则等格式条款上占据优势,消费者若想享受观看演出、电影等服务,必须得接受演出票、电影票“不退不改”的限制,然而,看似双方达成“不退不改”合意的表面形式,并不能掩盖该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实质。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平台改期或者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4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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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电影票退款霸王条款投诉
需要退款电影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费者网购电影票,彼此之间形成服务买卖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将提供服务的行为排除在保护范国外。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在购票时往往不得不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即使从形式上双方达成了不能退改的合意,但类似条款的约定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应属无效条款和霸王条款。因此,商家在电影票 APP 上不设置消费者可以退票的权限是涉及霸王条款。而霸王条款消费者是可以不予履行的。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和购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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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平台拒绝退票退款引发投诉
本人于2024年4月24日在猫眼平台购买了一张2024华晨宇火影演唱会-香港站演唱会门票,共计998元。因网速差异,家人于同一时间在别的平台用完全一致的身份信息购买了完全一致的门票,我立马联系平台客服退票,人工客服以平台规定不予退票为由拒绝退票退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利自收到商品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演唱会门票不属于不可退货范畴,不影响二次销售,且现在还是预订未出票阶段,距离演出尚有时间,无票无座位号,本人及家人也并未享受相应服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者需要履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7天无理由退货义务,退票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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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猫眼售后服务欠缺
本人于2024年4月18在猫眼平台购买名称为“福州抖音户外生活季”的户外门票 后应误操作导致二次购票 需要退款平台以每个身份证只能退票一次,拒绝了我的诉求,导致无法退其他门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下,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4条规章,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因此,商家在电影票APP上不设置消费者可以退票的权限是涉及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消费者是可以不予履行的。消费者购买电影票和购买其他商品不一样,只要消费者还没有入场看电影,就说明还没有享受到电影院提供的服务,所以要求退票并不是无理要求。并且一个账号单次购票并非本人意愿而是猫眼机制导致分开购买当时误操作后也及时和客服沟通。要求退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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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演唱会门票退票问题
2024年4月24号,我在猫眼购买两张 苏打绿演唱会的门票,因为演唱会当天不能去,所以选择退票,但是平台不支持退票,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力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法第25条 规定的四种线上销售不支持退的情况: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产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演出票,演唱会票并不在规定内,在不影响售出的情况下应该有合理的退票机制。 根据上述法律,我要求全额退票的要求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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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演唱会门票退款问题
我于2024年4月24日同好友在不同的平台用了同一张身份证购买香港华晨宇演唱会5月24号门票 用了同一张身份证买了两张票并且是同一时间 猫眼上有规定同一身份证只能限购一张 而且两张我一个人也看不了 我的诉求是猫眼这张票帮我退掉给有需要的人 我的订单号是: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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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APP购票重复订单拒退款投诉
2024年4月24日在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猫眼APP购买华晨宇演唱会香港场2024年5月24日门票,但同时朋友在大麦平台上已购同场次门票,且已先下单。猫眼平台下单后发现同一人身份证信息重复购买,因此联系客服取消订单,客服拒绝退款。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平台停止非法行为,退还本人所支付的1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力无效条款,也就是“霸王条款”。 我的诉求是退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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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演唱会预售票退款纠纷
因为时间原因,愿定于4.27曹杨巡回演唱会的预售票没有办法去,要求平台退款,平台不予受理。根据相关法律,不退票属于非法行为,请猫眼平台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本人支付的费用5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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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演唱会门票退票问题
本人于4.23在美团猫眼购买了一张烟台华晨宇演唱会门票,金额:1280元,购买方式发现日期买错了,和行程冲突,去找猫眼客服沟通,不给我退票,找美团沟通,也不给我退票,我买了还不超过24小时,为什么不给我退票,难道我去不了就要为他们的霸王条款买单吗?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 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 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条 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 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 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 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我要求严查猫眼,还我辛苦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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