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4月14日与投诉对象商量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其退还押金,至今未退还,期间多次不及时处理与联系不上,刻意回避本人,多次拒接电话,不回复微信等消极处理态度。现如今反悔当初约定,想扣押租金与押金。现请求相关部门调查!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3年7月23日租下被告于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上水花园74栋402房屋的房子,当时被告委托其代理签订,租期从2023年7月23日到2024年7月23日。
由于工作原因原告与被告协商约定于2024年4月14日退租解除合同,同时双方约定:1.原告向被告支付500元转让手续费;2.原告向被告介绍新租客;3.收房当天(即2024年4月14日)被告向原告结算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4日水电费用。三方(即原告,被告,新租客)约定同意剩下半个月房租1050元由新租户转交原告即可。
被告委托其代理于2024年4月14日对房子进行了拍照收房,抄水表电表,同时被告其代理与新租客签订新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方(即其代理)要求新租客不向原告转交剩下半个月房租1050元,而是需要通过被告之手转给原告,理由是被告需要开发票,原告同意走相应流程。
被告于2024年4月14日晚向原告提出原告需要承担墙体脏、墙体有划痕等自然折损300元无理要求。原告不同意无理要求并与之协商,协商不合后,原告多次尝试联系被告,通过打电话、微信任无果后,2024年4月22日,原告通过报警协助、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虽原告还是未取得与被告的直接联系,但原告通过社区工作者麻小姐得知被告交代4月末处理且责备原告催促过急。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强调押金可以退让一步,只希望被告尽快结清水电(待房东结算)、押金4200元与约定好的半个月房租1050元,但被告任然置之不理。
被告4月末并未处理该事项。经过原告多方多次催促,被告于2024年5月6日提出无法退还约定好的半个月房租1050元,提出不结算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4日水电费用为补偿,并且维持原告需要承担自然折损300元无理要求。原告不能理解与接受,双方无法自行协商,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