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5月6日至耒阳市五一 东路158号大明眼镜,更换新镜片.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商家误导,购买不知名镜片(考虑是否有市场价调节问题),且没有在付款拿到镜片后提供镜片包装盒.
而后在本人提出眼镜戴上眼不适后商家回复让我佩戴一个礼拜以后再看,两天后我觉得特别不舒服及带着模糊后,到别处重测视力发现与大明眼镜测试度数不一致(如图片对比)
我找到大明眼镜商家要求解释,商家提出“觉得不合适可以提供在别处觉得合适的度数”为我更换镜片,我提出拒绝,我觉得此行为存在推卸责任.
于是我又询问当时为我配镜的镜片包装,商家给不出我当时更换的镜片包装,告诉我已经丢弃,拿出一个为他人制作的镜片包装给我(如图,图四镜片信息与图一发票上给我配的镜片度数不一致)然后口头告知给我配的镜片是图三品牌(此处沟通本人有录音)
按照消费者权益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诉求内容退货,退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