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动app恶意调整售卖顺序导致多人购买错误并拒绝处理。
12月8日在秀动app上售卖的曾轶可12月24沈阳原料库演出预售票抢购过程中。秀动app恶意调整售卖顺序将原位置双人门票瞬间更改为单人vip门票导致包括我在内的多人购买错误。想要咨询客服未得到有效联系。有朋友取得客服联系后。客服以售出后不退不换为理由拒绝处理。个人认为此app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未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了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经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期刊这四种例外商品之外,其他网购商品均可七天无理由退货。”演唱会也是为了生活所需的消费型需求,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网购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票。商家此种“门票一经售出无法退换”的合同条款,这种单方规定实际就是《民法典》所定义的格式合同条款,这些免除消费者权益,免除经营者自身义务的条款,系无效条款,对于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结合涉事行业的特殊性,如果不影响再次售出,则经营方应无条件予以退换。以“演唱会门票属于有价证券,具有时效性和稀缺性”作为拒绝退票的理由,这一说法在法律上没有相关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26条,售票平台提出的不予退换货规定属于单方制定的无效条款,可视为霸王条款。演唱会门票属于网购商品,不包括在法律规定的四种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范畴之内!本人提出的退票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国家法律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电影票、演出票“不予退换票”的所谓规定或条款是一种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法规规定电影票、演出票“不予退换票”的所谓规定或条款是一种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有损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条款,做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商家推出的不予退改的格式条款甚至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这种条款应该属于无效的条款。现请求贵平台代我向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转达相关情况并且要求获得沈阳文化部门批准承包的售票房为我退票。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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