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丢人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
本人于2022年10月20日将包裹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哈拉海乡红旗村邮局邮寄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米沙子邮政支局 2022年11月05日包裹成功到达后 我联系快递要求拒收退回 2022年11月12日包裹物流显示为到达杭州市 我咨询客服 客服一直以疫情为借口 一个月后我这里的邮政快递联系我说包裹已丢失要赔偿我七倍邮费 因为我没有保价 我不接受七倍的赔偿 我的包裹总价值要达到四千左右 我根据一位律师给我的建议 本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832条规定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不可抗力 或本身的自然性或者是合理的损耗 以及托运人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很显然不是后者的原因 你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包裹未到达收件人之前 没有尽到妥善的保管义务 导致了物品的丢失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未保价”已经不能成为快递公司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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