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顺风车中途甩客拒不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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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主体:哈啰出行(运营公司: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由:本人于2025年12月4日上午10点~11点之间时间通过哈啰顺风车下单(订单号JP2025120496927800001576182083),支付车费243元,司机行驶2-3公里后,以要求乘客承担全额高速费被拒为由,将我中途甩客至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地点,仅退还200元,*台未退还剩余43元且拒绝合理补偿。投诉依据:1. 司机违反《顺风车合乘公约》,未履行安全送达义务,属于严重违约;2. *台未退还未完成行程费用,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3. 司机甩客导致乘客额外损失,符合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100-300元违约补偿范围。诉求:1. 退还剩余车费43元;2. 支付违约补偿金100-300元;3. 对涉事司机按规则处罚并公示。附证据:订单截图、沟通记录、甩客地点定位、司机退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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