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机票短期大幅降价拒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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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6年2月12日在携程*台购买2026年4月1日HU754航班(曼彻斯特出发)机票一张,订单号:1128145****08680。该机票为普通正价机票,非特价/促销票,实际支付7178元。 2026年2月20日(购票后仅8天),本人发现携程*台上同航线、同日期(4月1日)或紧邻日期(4月2日)的机票价格骤降至6472元-6478元,短期差价达700元-706元,降幅*10%,远超正常市场波动范围,显失公*。 本人与携程客服多次沟通,对方不仅以“机票已出票,按规则不退不改”为由,拒绝本人全额退款及改签的合法诉求,更在通话中明确表示:“即使未来机票价格下降到四五千块钱,*台也没有责任给我退款。” 该言论令人震惊,充分暴露了携程漠视消费者权益、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恶劣态度,严重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倡导的诚信经营原则。 携程作为航空销售网络*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格式条款未显著提示,依法无效:购票页面中“退改限制”的格式条款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不合理限制消费者退款权利,且在本次交易显失公*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496、497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该条款应属无效。 2. 未尽价格波动风险告知义务,侵犯知情权与公*交易权:携程未以任何形式披露“机票价格可能在短期内大幅下跌”的风险,导致本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做出交易,显失公*,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10条及《价格法》第14条。 3. 销售代理人拒不执行非自愿退改,违反民航规章:因销售*台未尽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权益受损,属于销售代理人原因引发的服务争议。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增设退改门槛,携程拒绝全额免费退改,属于违规增设服务限制。 4. 客服言论漠视消费者权益,严重违背诚信经营原则:客服“即使未来机票价格下降到四五千块钱,*台也没有责任给我退款”的言论,表明携程从根本上拒绝承担任何因价格波动导致的消费者损失,完全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的诚信经营义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与合法权益。 本人明确诉求:责令携程为本人订单(订单号:1128145****08680)办理全额免费退票,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7178元票款及全部税费原路全额退还至本人支付账户,不得扣除任何手续费或设置其他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