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航航班机械故障致联程误衔接,拒赔342元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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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要求深圳航空公司赔偿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旅客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重新购票差价,共计342元。 事情经过: 2026年4月28日,我与同行一人共两人,通过“去哪儿网”*台订购了绵阳至沈阳的联程机票。具体行程如下: 第一程:绵阳 → 合肥,深圳航空 ZH8602,计划12:10起飞,14:20到达; 第二程:合肥 → 沈阳,海南航空 HU7203,计划16:35起飞。 起飞当日9:43,深圳航空公司通过订票*台通知我,第一程航班 ZH8602 发生延误,但未告知具体延误时长。经现场了解,延误原因为航空公司自身原因(机械故障,临时更换飞机),并非不可抗力。 我需衔接后续航班,当即通过*台尝试更换航班,但*台回复无合适航班可更换。无奈之下,我只能取消原定第二程航班,继续乘坐深航 ZH8602。该航班实际于15:11起飞,16:56到达合肥,我重新购买了从合肥前往沈阳的深航 ZH9712航班,因此产生机票差价342元(原联程机票与重新购票之间的差额)。 沟通与投诉情况: 当天在合肥机场,我现场与深航工作人员沟通,对方承认航司存在过错,但未处理。 之后我投诉,仅依据航空公司的回复即驳回我的诉求,不站在中间立场对事实进行充分核实,仅注重形式上的调解,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 深航在回复中称:延误时间不足4小时,且“不是同一个合同”,拒绝赔偿。 反驳理由: 延误原因属航司自身过错:本次延误系机械故障导致,不属于不可抗力,航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延误时长不应成为拒赔理由:无论延误是否满4小时,因航司自身原因导致旅客无法按原计划衔接后续行程,并产生直接经济损失,航司依法应当赔偿。 合同关系不应割裂:虽然两段航班分属不同航空公司,但我是基于整体出行计划一次性购买的联程行程。深航作为第一段承运人,其延误行为直接导致后续行程无法执行,二者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深航以“不同合同”为由推卸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重新购票产生的342元差价,是因航司过错直接导致的、可量化的经济支出,不属于间接或预期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诉求: 请求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令深圳航空公司立即赔付本人因航班延误(自身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42元,并对其推诿、拖延处理的行为予以纠正。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八百二十、五百八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