夸大宣传自考本科含金量,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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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于提升自身学历的目的,于2025年6月4日与机构签订了《成人学历服务协议》,约定提供安徽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的专升本学*支持服务,支付总费用4980元(首付1000元,分期3980元)。协议签订当日,我支付了首付款。在签订协议及支付费用的过程中,机构的销售人员对我进行了不当诱导,片面强调“自考含金量高”,影响了我的判断。报名后,因对机构的长期经营稳定性产生合理担忧,同时结合个人未来时间安排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经过慎重考虑,认为继续履行协议可能无法达到预期学*效果,且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因此,在协议签订后7日内即通过合理方式向机构明确提出解除协议、终止服务并申请全额退费的请求。然而,依据协议第4.22条“不符合退款条件,拒绝了我的退款请求。我认为,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显失公*,不合理地免除了机构的责任、加重了我的责任、排除了我的主要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属无效。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签约至我申请退费的短短数日内,我并未实际接受或使用提供的任何实质性核心服务。,未接受班主任的“1对1”学*规划指导,未下载或使用任何课程资料、题库、考前资料等,亦未因接受服务占用机构的教育资源或产生明显运营成本。并未因本次签约及退费申请产生与其主张扣款金额相匹配的实际损失。第二,提供的协议文本是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退费的高比例扣款条款,并未遵循公*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该条款单方面赋予了在几乎未提供对应价值服务的情况下即可扣取高额费用的权利,而我在合理“冷静期”内因客观原因解除合同的权利却被极大限制,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第三,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在签约前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我注意该等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条款,也未按照我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实质上限制了我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解除合同、要求退还预付费用的主要权利。我在签约后极短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具有合理理由,且未给机构造成实质性损失。机构依据无效的格式条款拒绝全额退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侵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诉至信访,请求信访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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