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教育未履约教学且退费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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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24 年 6 月 21 日为孩子报名高顿教育培训课程,缴纳学费25800元。营销时高顿通过企业微信和网络电话与我全程沟通,并明确口头郑重承诺:若最终未能考取证书,仅扣除总学费20%为违约金,余额全额原路退还。正是基于该官方承诺,我才放心缴纳高额学费。 但自缴费报名之后,高顿教学服务缺失,如下: 1、自报名至今无授课老师联系孩子,也从未提供过任何一对一课程辅导、学*答疑等配套服务。 2、课程实际几乎未使用,登录高顿APP查看学*账号,没有任何正式上网课记录。孩子仅观看几节录播回放视频。 3、高顿未产生实质教学成本,也未提供报名时承诺的教学服务内容。 现本人申请退费却受阻,问题如下: 1、课程服务严重未履约:孩子仅观看少量录播回放视频,高顿全程无专属课程辅导、无针对性教学服务,孩子几乎未享受到报名时承诺的配套教学服务,高顿APP系统孩子账号内没有任何正式上网课的记录。 2、恶意双重扣费:客服以课程已开通为由,要求先全额扣除已开课程的全部费用,再对余款额外扣除20%违约金,属于双重恶意扣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违约金比例过高:即便按照工作人员当初承诺的 20% 违约金,也远高于高顿实际损失。小孩仅观看少量录播回放视频,高顿无额外课时成本、无专属服务支出,高顿几乎无实际损失。20%违约金比例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为不合理高额违约金,依法应予以调低。 4、诱导消费:当初和对接工作人员通过企业微信、网络电话沟通,现聊天记录丢失、工作人员无法联系,高顿现拒绝承认前期承诺,无视消费者合理诉求。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孩子仅观看少量录播回放视频,高顿实际损失极低,20% 违约金明显过高,理应依法予以调低。 2、《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高顿单方制定的双重扣费、高额违约金条款,属于无效霸王条款。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未按照约定提供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1、驳回高顿全额扣除已开课程费用+余额另收20%违约金的方案。 2、鉴于高顿实际几乎未产生教学成本,依法将违约金比例调低至总费用的5%,余24510元学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额退还至本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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