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供方约定的合同标的物为丰田“LX570 3UR ****的曲轴”(注:LX570是车型代号,3UR是发动机型号,****是排量),卖方实际发货的是1GR的发动机曲轴,且不给退换货(到货时间:2017/7/5)。供方存在以下不负责任的行为:1、供方在导购过程中未提醒需方选型参考的车架号与合同标的物不一致性;2、供方业务人员业务知识不专业,未发现合同标的物与车架号不匹配的问题,导致货物发错;3、供方发货的货物无法证明合同约定的原厂全新件;4、不遵守7天无条件退换货的原则,拒绝退换货;5、相关负责人不予理睬,协调无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