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内容
4,合同中含有霸王条款,违反合同法,对合同甲方百害而无一利。合同中服务费用第2小条明示,“在本合同生效后提出终止合同的,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提出终止的,其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服务费,并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此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国家有规定,提供方有提示说明合同的义务,同时在对合同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但是珍爱网工作人员在诱签合同时,并未对各项条款作出详细清晰的解释说明,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合同法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珍爱网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会员的合同解除权。整体合同仅仅约定了解除合同的后果,未对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作出任何约定。那么可以合理推断,任何情况下会员皆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凡提出解除合同,就需承担所缴纳的服务费不能退还的后果。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纵观合同中的免责申明,这份合同对珍爱网百利而无一害,只要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服务费一分不退,如此霸王条款、不平等合约根本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属于法律对该合同条款做出的效力评价,无效条款自始无效,不因任何行为而有效。
4、夸大信息可靠度,实则根本无法保证约见对象资料的真实性。珍爱网工作人员一直强调可以保证约见对象身份的真实性,但合同中第四项第5条表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约见对象的资料以约见对象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为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乙方不具备公民个人信息查阅权限,不保证信息的绝对完整性和真实性。”
5、根据消费者消费水准漫天要价。珍爱网根本没有公开透明的收费方式,都是根据套路的个人收入信息来给你指定的,但是据我了解到其他会员的付费情况,发现还有其他可以选择的服务金额,此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欺瞒消费者等不合理、违法行为。
还有就是珍爱网要删除我的个人隐私信息,保证不被泄露,不被珍爱网的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