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网虚假宣传,诱导欺骗,实际与描述不符
西拉-Anne
我于2019年1月14日在珍爱网APP注册成为会员,之后珍爱网多次发送男士信息给我,要求我去店里面见,我没有回复,因为我觉得应该要收费的,没有理会,后来有个赵老师打电话给我,那天是情人节期间,赵老师说他们那边有情人节活动,可以免费去参加,我说要费用的吧,赵老师说见见不用费用,我说这么好的啊,由于对他们的不了解,以为真的不用费用,就去了。 2月16日晚上,我下班过去了一下,大概是7点左右,有个红娘老师带我到一个小房间去聊了一下我的个人信息,那天聊了很晚了大概是到9点了,他们要下班了,然后约了我第二天过去,刚好第二天是周末,想着也应该是情人节活动,我想反正没事去了解一下也好,大概是11点左右,然后昨天的那个红娘老师(张老师)约见了我,给我看了很多优秀的男孩子,之后这个红娘老师就打开了一份合同,要我签字,我说不是免费的吗,我一开始拒绝的,我说我考虑一下,我下午还有事情正准备走,后来这个张老师找了主任来,说让主任来看看我本人在这边是否好找,后来主任进来了,主任说我很好找的,这边男士很多的,我当时说不划算,主任说现在有情人节活动,可以给我申请一个后期3-6月的保障,到时候服务期满了之后如果有符合我要求的,可以介绍给我。 我当时被各种的忽悠,煽情,加上困,烦躁,想早点解决走了,又心想张老师真的很热心,应该可以的,勉勉强强,迷迷糊糊的地付了,然后签了字,那时张老师真的感动到我了,完全信任他,合同也没有看。签完之后我说我今天来了要不先看一下你刚下午给我介绍的男孩子资料,张老师立即说他们的资料是保密的,人员不在他手上,我帮你外面看看有没有空的,你们今天见面看看,我心想这是怎么回事,都没有互相了解对方的资料,也没有给对方看具体的资料就见面,这么随便吗,这就是我高级会员的待遇,然后进来了另外一位红娘老师(叶老师),叶老师进来之后又跟我确认了一遍我的征婚要求,然后我又讲了一边,我心想这个怎么回事,又来一位,又要我讲一遍,那刚才那位张老师不是我的红娘介绍人,我当时渐渐清醒了,越发我就觉得不对劲,心想不对,上当了,要求马上退款,我就跟张老师说了,那时完全信任张老师,张老师说她今天有点事在处理,让我找叶老师或者主任,后来叶老师接待了我,叶老师说今天太晚了,主任刚好在开会,今天没有办法办理退款,要我先回去,我说那明天是不是可以办理退款了,叶老师说是的,明天一定帮你处理。就这样我又相信了他们,我就回去了。 2019年2月24日我过去见面了,说是身高有174,但是实际见面却只有172,那位男士这么讲的,显然与描述不符,然后我写了有房有车,他是没房没车的,本人和照片差距也大,只有年龄和学历符合我的要求,其他都不符合,我不是很满意,虽然男士的性格不错,但是之后也没有联系,我就觉得这个体验很糟糕。 2019年2月27日,我就要求退款,截至目前申请退款已经有12天了,进展还只是一个监督员在和我联系,说退款流程很慢的,说是我单方面解除,有违约金的,我很不开心,我心想我现在还体验期,服务期都没有开启,为什么要收我违约金,当时给我体验期的时候也没有说起违约金的事情,合同签订的时候也没有跟我介绍合同的内容,完全打的是感情牌让你签字,然后等你醒了,后悔了就收你违约金,真的是很心寒,我觉得他们就是打着虚假的旗子在收钱,真的体验很差。在签字前我对合同条款一无所知,冷静下来仔细看了下合同,里面多处存在霸王条款。对方的权利义务写的都比较笼统,而我方却让我们承认并承诺了很多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这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说,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属于法律对该合同条款做出的效力评价,无效条款自始无效,不因任何行为而有效。 该合同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会员的合同解除权,该格式合同本身显失公平。 如此霸道的合同,强理的收钱,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请相关部门能为我主持公道,协助我全额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