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行程中旅行社没有安全提示致使左脚踝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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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了扬州市中国旅行社2019.5.18-23号的泰国游,在21号一早行程中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快艇,下船时致使左脚踝骨折,在泰国当地医院拍了片子,医生要求开刀,我要求回国治疗,就在泰国当地打了石膏,在我的要求下当天旅行社安排了车子,机票回国,回国的费用都是我自己承担的,回国后22号在扬州的苏北医院住院治疗,开刀,骨头断的部分打了钢钉,裂的部分弄了钢板,于6.2号出院,回家修养,6.3号去旅行社问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旅行社回复把所有医院的凭据给旅行社,他们转交给保险公司,问旅行社哪家保险公司,回复我公司统一安排的,不好提供,至于保险公司对于医药费这块哪些可以报销,能报销多少,不知道,问她其他费用怎么赔付,问我还有什么费用啊?我就说了还有护工费,误工费等,旅行社工作人员回复,怎么会有误工费呢?为什么会有误工费啊?这就是旅行社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我们不能理解也不能同意,当时上下船时旅行社的导游都没有做安全提示,只是说了下船以后去游玩的自费项目的注意事项。我觉得这是旅行社的责任导致的。我要求旅行社赔付我泰国回国费用,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以及后续伤残鉴定之后的费用,还有二次手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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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32.00元
投诉编号:
9434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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