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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航空公司应显著提醒
对此,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消费合同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缔约双方在信息掌握、交易地位上优劣势明显,信息不对称情形严重,适用合同法一般规则很难保证实质公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此案中,航空公司单方面做出“机票必须按顺序使用”的规定,显然属于格式条款,而且直接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航空公司完全有义务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现实中,虽然“显著方式”的认定存在一定客观标准,但它至少需要考虑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必须足以明显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
陈音江认为,如果航空公司没有以加粗字体或其他醒目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应该被视为没有向消费者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也就是说,消费者仍然有权要求航空公司继续履行返程的机票义务,否则,就应按照单方面违约,赔偿消费者的有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