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内容
我办理的美容项目只是付了钱,没有做过一次套餐项目,有权要求退款。当时该店店员在合同尾页补充条款上补充了一条“个人原因概不退款”,我当时无可奈何。然而我并没有真实消费,实属对方虚伪宣传误导我消费。祛痘美容协议明确规定“2019年6月1日~2020年6月1日为本协议有效期”。另外当时所签的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如没有书面同意中断申请,超过五天以上需要另签合同”,也就是说超过五天合同直接作废了。何况合同距离签办日至今已有一年之久。合同早已作废该店主无视我的退款申请,显然已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违反了《消法》所规定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想要把我的财产以欺诈手段据为己有,侵害了我的财产主权。由于当下时间紧迫,赴奥求学在即,我只要求全额退款!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欺诈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欺诈罪,予以立案追究。如果贵店再不理会我的退款申请,无视我的主权,我将依法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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