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内容
7天后不可退的事项,违反了《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 关于合同内的5天内可以退款字样,顾问在签订协议时并未详细说明,也未提醒关于退款事项的注意事项,在签订协议时只告知在需要签字确认的地方签字,在提出要退款后客服和顾问才告知有7天内无条件退款,7天后不可退的事项,违反了《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3.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意见》指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