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文慧网络科技课程虚假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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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3 我在微信公众号加了武汉新文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老师的微信 报名 PPT接单培训班学费 一开始付了100元的定金 后来诱导本人 开通支付宝花呗 作为培训服务费,每个月都会自动付款 ,每个月预计还400 多,该机构虚假宣传 机构违规经营 ,他们宣传利用课程所教内容边做兼职边还学费,并且发了大量接单打款截图,还说每个月都会有一两千左右的收入,而我发现课程内容十分基础,根本达不到兼职赚钱的条件,群里根本抢不到单,而且单子很少, 这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现实压力。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要求商家退款或者赔偿!我要求取消分期,退款我已支付的1060元,本人还是学生,机构以兼职赚钱诱导本人分期,请求解除合约,学生没零花钱,无偿还能力,机构向本人索要昂贵的违约金, 且需负全款学费,不予退款,请求有关部门帮本人协商联系,机构退款不予处理。因此提出退费 并且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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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他们公司要是不解决这件事,我就告到中央,不仅仅是我,还有很多学生受害人,并且中央规定,边学边付,先学后付属于违法行为,我们几个受害人有充分的证据,就是欺负我们不懂法,那就错了,我们可以找律师诉讼,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自身权益 1.民法典规定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等。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基于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民法典》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中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这是从合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经营者单方拟订的格式合同,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压实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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