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抵押变融资租赁,要求终止合同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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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4年12月23与易鑫车主公司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60480元,分36期,目前已经还了两期,剩余本金57808.49元,当时业务员是发的链接让我在线签订的电子版合同,也没有帮我解释各项条款,现本人最近要买房,需要贷款,联系客服与业务员想要提前还款,才告诉我需要还完12期以后才可以提前还款,而且还有6%的违约金,我仔细查看合同后才看到抵押车贷款变成了与国银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贷款合同,易鑫车主属于变更合同性质。还有合同中第五条(提前终止损失金的计算方式)本合同租赁期限前十二内(既十二期租金支付日前,含十二期租金支付日当日)承租人不得因任何理由申请提前终止本合同,承租人提出申请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承租人对此无异议,本合同租赁期限第十二期租赁支付日期限内,承租人申请终止本合同的,需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出租人提出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约定,按期足额向出租人付清全部债务,期中,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提前终止损失金按照如下规则计算,提前终止损失金=提前终止日对应的剩余未到期的租赁本金总额✕6%。提前终止合同的条款很明显的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应属于霸王条款,还有违约金的过高,在法律的实践中违约金或类似损失金赔偿的设定应当以弥补实际损失为主要目的,过高的比例有失公平,根据法律,特别是《民法典》,合同签订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易鑫车主的业务人员没有尽到这个义务,现本人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或撤销合同减免一部分违约金。同时提前还款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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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原始签订合同,抵押合同变成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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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变租赁合同”),构成《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订立合同”情形,消费者可主张撤销合同。
借贷关系(有抵押登记、未转移车辆所有权),则融资租赁合同因“通谋虚伪表示”无效(《民法典》第146条),车辆所有权仍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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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易鑫车主服务的工作人员,我跟你们办理的是车辆抵押贷款,现在车辆也是抵押状态,你们给我签的是国银金租融资租赁的合同,麻烦我租的是什么车呀,车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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