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快递运输致商品磨损拒赔40元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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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一、投诉事实与经过 1. 商品签收与初步证据 本人于2025年5月4日收到拼多多商家通过圆通速递寄出的手表(快递单号:YT87****2888943,订单号:250502-6104****),拆箱时已发现商品卡槽附近存在磨损。因商品质量问题,本人于5月8日通过顺丰快递(单号:SF3168****13596)退回商家,顺丰快递员在收件时拍摄了商品外观照片(附图中可清晰看到磨损),该照片可作为商品在退回前已存在损坏的初步证据。 2. 商家扣费与责任转嫁 商家签收后以“商品磨损需扣除40元折损费”为由拒绝全额退款,本人被迫支付该费用完成退款。商家扣费行为已间接证明商品交付时即存在价值贬损,而商品经圆通运输至本人手中时已存在瑕疵,磨损责任应归属运输环节。 3. 圆通拒赔的争议点 5月11日,本人向圆通速递索赔40元折旧费,但圆通以“签收时间过久,无法确认损坏发生于运输环节”为由拒绝赔付。 二、法律依据与核心主张 1.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运人主张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圆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商品磨损系本人签收后人为导致,其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顺丰快递员拍摄的照片可证明商品在退回前已存在磨损(与本人签收时状态一致)。 2. 物流时效的合理性 本人于5月4日签收圆通快递,5月8日退回商品,全程仅间隔4日,且商家未对退回时效提出异议,圆通以“签收时间过久”推责显失公平,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企业不得无理由拒绝赔偿”的规定。 3. 格式条款无效性 若圆通援引《运单条款》中“超24小时索赔无效”等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三、申诉诉求 1. 要求圆通速递赔偿40元折旧费; 2. 责令圆通速递提供完整运输环节监控记录(自揽收至派送),证明其无过错; 3. 对圆通滥用“签收时效”条款的行为进行行政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