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5月14日陪同父亲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紫阳路营业所办理存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推销五年期前海人寿保险产品-前海福鑫高照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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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24年5月14日陪同父亲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紫阳路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推销五年期前海人寿保险产品-前海福鑫高照年金保险(分红型),说是保本保息。每年有3%的利息还有分红,医疗保险,比存款收益高,每年都有年金和红利收益。因当时父亲年纪大,银行工作人员要求以我的名义于5月15日购买了五年期前海人寿保险产品,每年存入10万,需要存5年,合计50万元,到期至少可以得到2.5万的利息收益还不算分工收益。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隐瞒条款: 银行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保险产品的犹豫期、退保损失、保险期限等关键条款整个过程中未明确告知保险业务限制条款。2、误导销售: 银行工作人员未明确说明该产品为保险,导致本人误以为是存款产品。签订协议和录像时只简单解释,导致投保人产生误解。这显然不合理。且银行工作人员虽在保险单上签名但未按本人手印,程序存在瑕疵。购买的保险也不是邮政储蓄银行得直属保险,而且第三方前海人寿保险,这显然更加不合理。3、2025年5月15日到期,本人准备续交保费10万元,发现该帐户仅有343.99元分红,与预期收益相差甚远。我们认为该行为涉嫌销售误导和违规操作,现要求全额退还10万元本金和10万同期一年利息1650元(1.65%利率)。请贵行立即处理此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如果采用欺*手段导致保险人误以为是存款而购买了保险,这种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保险人在被银行工作人员欺诈的情况下购买的保险合同,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用户评价
品牌评价
银行工作人员态度好,主要是前海人寿保险江南支部电话客服态度不好导致投诉!
用户申请完结
申请原因
银行工作人员积极三方协调,态度好,己经与银行,前海人寿保险初步达成协议同意全额保费返还。
解决方式
已解决
解决方案
退款,协商还款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本人多次与前海人寿协商无果,于6月5日上午,在网上反映前海人寿夸大权益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6月6日15时19分,前海人寿与我电话联系回复,原销售保险的工作人员张旭杰已于2024年12月离岗,无法联系到本人核实情况。保险公司跟银行核实,销售保险都是正规程序,双录不说明退保风险等重要信息也是可以的,不打回访电话也是合规的,并诡辩说是我拒绝三方沟通。5月28日,我在银行当面明确回复愿意接受三方协商,5月30日前海人寿电话沟通时也说明愿意接受前海人寿三方沟通。保险公司以销售人员离职否认夸大收益等欺骗行为,不电话回访,欺瞒重要条款,此合同在建立初期就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人员态度恶劣,更言明前海人寿都是合规的,错的都是本人,你想怎么投诉随你。我与前海人寿电话沟通、银行工作人员沟通均有录音凭证,双方回复结果明显不一致。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活动费用返还:工作人员告知投保人五月办理业务可以参加银行五一活动,奖励1000元节日现金,这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申请全额退保。 5月28日,本人前往银行沟通前海人寿保险,银行人员在解释过程中对前期夸大收益的内容予以否认,但承认张旭杰为保险公司驻银行巡点人员,也承认是其与我沟通后购买的保险。5月30日下午,前海人寿工作人员电话承认未进行电话回访,否认张旭杰为保险销售人员为银行驻点售后人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第12条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等非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在银行驻点。数次回复都是推诿拒绝承认欺骗行为和不正规操作程序,态度恶劣,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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