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KTV预付卡退款纠纷及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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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0日,本人因怀孕计划离深申请退还卡内余额454元,与魅KTV万象城店协商均遭不合理对待: 1.首次回复:要求扣除两次充值免单金额(即首次138元及续充158元),但续充行为源于商家诱导(第四次消费时因余额不足需续充享优惠); 2.二次方案:强制本人补缴2024.2.10续充的免单房费158元,才退还剩余296元——此举漠视账户真实余额,涉嫌强制重复付款; 3.最终胁迫:客服发送错误消费明细(称5次消费共扣款730元),仅允退158元,坐实欺诈性隐瞒行为。 本人总计充值888元(2023.8.3充414元、2024.2.10充474元),实际消费仅434元,卡内余额454元。商家却以“已享充值免单”为由,要求补缴158元才退296元,违法扣除预付财产,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下是充值消费记录: - 2023.08.03:首次充值414元,享受房费减免(消费138元,实际未扣款); - 2023.09.05:消费158元(扣款); - 2024.01.19:消费118元(扣款); - 2024.02.10:因门店溢价,余额不足续充474元(再享一次房费减免),消费158元(使用新减免权益,实际未扣款); - 2024.03.24:消费158元(扣款); 2. 商家侵权行为: -商家提供虚假消费明细:谎称5次消费共扣款730元,声称“仅能退158元”。经本人核对:实际扣款仅434元,余额454元。该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强制交易与虚假宣传:客服扬言“不补缴158元就不退款”,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胁迫交易无效),同时宣称“全部门店通用会员价”,但实际分店价格混乱、周末溢价严重,且常以“无房”拒绝预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投诉诉求: 1.全额退款45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消费者因搬迁、健康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卡,经营者不得拒绝; -商家“补缴优惠款”条款属于无效霸王条款(《解释》第三条)。 2.三倍赔偿欺诈损失​ 商家伪造消费数据、隐瞒真实余额,符合《消法》第五十五条欺诈要件,主张赔偿454元×3=1362元。 3.行政立案查处​ -责令商家整改会员价格不透明问题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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