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淄博好升学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诱导办理分期贷款并涉嫌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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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于2025年7月15日在微信公众号上找到的兼职,兼职是网易云音乐人,公司名叫淄博好升学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我加了一个人她和我说这个工作赚钱且跟我说了很多好处跟很多人受益,跟我发了照片截图。说不想做了也可以不做随时跟我取消,这个不强制,我后来说过我不想干了,她说我们是正规公司,绝对值得信任,说第一个月不收钱,要收第一个月没收益可以取消,然后以兼职名义诱导我办理了一个业务,我后来知道这是分期贷款,给我发了一个二维码说是报名登记。说只是一个是记账工具,我把信息填写完成之后,且我只填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拍了照片,就给我自动同意了,我也才知道是分期付,然后我立即说我不想做了他就说签了合同,但是不是我本人签的。我说我不想做了,她说人员现在下班,当时跟她说的时候是1:18,她告诉我要1:30人员上班才可以取消,在这之前一直说的免费取消。然后到点我问她,她说无法取消,除非交600元,而且不按他说的做,费用还是要我自己承担,如一定要强制取消,让我自己交钱才能取消。但是他们让我刷播放量是违规的,刷量黑产的双重违法,违反网易云平台规则(打击刷黑公告)平台可封号追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属于流量造假,我有她诱导我的证据,还和钉钉上的人联合欺*我诱导我,引诱我在不知情情况下进行贷款,属于引导诈*,以兼职做诱饵,进行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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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及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第四百九十条。前者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后者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且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第二百八十条。前者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情形,后者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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