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丽缇娜预付卡退款纠纷及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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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方: 克丽缇娜(公元荟店) 经营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湖光别院商业街S4栋167商铺 投诉日期: 2025年9月28日 投诉事由: 本人于2025年4月23日在贵店(克丽缇娜公元荟店)支付3999元,办理了一项皮肤护理套餐年卡。该年卡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为:自办卡之日起一年内,每周可享受一次护理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付款至今,商家始终未依法向我提供本次消费的正式发票。 截至目前,该年卡仅使用了12次。现因个人遭遇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在合肥居住及消费,故向商家提出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剩余费用的申请。 然而,商家在协商退款时,单方面提出:已接受的12次服务需按每次299元的标准从总费用中扣除(即扣除3588元),仅同意退还剩余411元。此方案我完全无法接受,理由如下: 单方定价,显失公*: 我购买的是打包计价的年卡套餐(3999元/年),而非单次服务的简单叠加。商家在退款时,擅自将已服务项目拆解并按远高于套餐均价的单次价格(299元/次)计算,这是极不合理的。若按此逻辑,年卡52次服务的套餐均价约为76.9元/次,商家设定的299元扣费标准是套餐均价的*4倍,严重背离了市场公允价格,属于典型的“低价格吸引购卡,高标准限制退款”的霸王条款。 侵犯消费者公*交易权: 商家的行为实质上是利用格式条款的优势,强制我接受对其不利的退款条件,变相剥夺了我对未消费部分款项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强制消费。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预付式消费,因消费者原因解除合同的,经营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扣除已消费的合理费用后返还余额。商家扣除的应是已消费项目的合理价款,而非任意设定的高价。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商家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有义务开具发票。其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涉嫌违规。 我的诉求: 财务诉求: 要求商家遵循公*、诚信原则,按照年卡套餐的实际均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并退还剩余款项。 具体计算方式应为: 总费用3999元 ÷ 总约定次数52次 = 约76.9元/次。已消费12次,应扣除金额为76.9元/次 × 12次 = 922.8元。应退还金额为:3999元 - 922.8元 = 3076.2元。 规范经营诉求: 要求商家就其未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说明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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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商家退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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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信息
克丽缇娜 克丽缇娜客服售后投诉维权中心
投诉诉求:
涉诉金额:
3999元
投诉编号:
9962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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