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人寿虚假宣传诱导投保

网友保保_e3LDo0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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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安人寿的侵权行为并非偶发,而是通过一套完整的话术体系,故意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可归纳为三大欺诈模式: 模式一:概念欺诈——偷换“保险”本质,包装成“理财计划” 事实:在长达数十分钟的电销通话中,销售人员自始至终将产品称为“攒零钱计划”、“攒钱服务”,并使用“攒钱的凭证”等说法(见证据矩阵第12、15、17项)。当本人明确询问“我每个月零花钱攒到这个卡上是吧?”时,对方仍未纠正并回归“保险”本质,反而继续以“攒在我们公司”进行误导(证据矩阵第13项)。 侵权实质:此举完全模糊了保险产品与储蓄理财的界限,导致本人在根本不知情此为一份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作出决策,直接侵害了《消法》第八条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第九条赋予的「自主选择权」 模式二:收益欺诈——虚构“固定收益”,隐瞒重大风险 事实:销售人员多次、明确承诺“固定回报58%”、“没有任何风险和波动”、“稳定增值”(证据矩阵第1项)。而保险合同明确载明,所谓“158%”是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给付系数,其计算复杂且前提苛刻(需连续缴费10年、保障30年期满且生存),绝非对投入本金的无条件固定增值。 侵权实质:这是对产品核心性能(收益与风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消法》第二十条),致使本人对产品价值产生根本性误解,侵害了《消法》第八条规定的「知情权」和第十条规定的「公*交易权」 模式三:功能欺诈——夸大“贷款”功能,隐瞒使用限制 事实:为打消本人对资金流动性的顾虑,销售人员反复承诺“攒满6个月可申请2-50万贷款”、“按年缴保费10倍测算”、“最高50万、门槛低”(证据矩阵第2、3项)。实则,合同中仅约定“保单贷款不超过现金价值80%”,且需支付利息。本人后续申请时,所谓“高额度贷款”门槛苛刻未能获批,最终仅获得远低于承诺的贷款额度。 侵权实质:对服务的内容(贷款)、允诺(额度、门槛)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构成欺诈。同时,在本人两次追问资金可否随时取用时,均以“贷款”话术回避“退保将有重大损失”的关键风险(证据矩阵第3、16项),是未尽到法定全面、真实信息披露义务的体现。 三、 投诉请求 请求贵委在调解中支持本人的核心诉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要求*安人寿退一赔三(即退还全部保费251,425元,并赔偿三倍损失);或至少应全额退还保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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