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拒赔车辆重置费用及损失

网友保保_OAmKUCws

处理中

现就中国人民保险(下称“人保”)在代位追偿理赔中,违反《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拒不依法赔付车辆重置费用及相关损失一事,向贵局提出投诉。 投诉人:伍玉怡 联系电话:183****6090 理赔案号:RDAA20253622000049393 投诉对象:中国人民保险 投诉事由 本人车辆(粤W6K773)于2025年9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车辆已按全损拍卖处置,本人依法向人保提出“代位追偿”申请。然而,人保仅同意按保单约定赔付车辆实际价值,明确拒绝将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交强险保费、交通费及装饰费等法定损失纳入赔付。该行为严重违反《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人保拒不赔付法定重置费用,违反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车辆灭失时,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车辆重置费用”。 本人车辆使用仅三个月,属准新车。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为重新购车必须支出的法定成本,交强险保费为因车辆报废无法使用的既有损失,均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重置费用”范围。人保仅按保单金额赔付车辆残值,而拒绝承担重置成本,实质上是以格式合同排斥法定赔偿义务,违反《保险法》第十九条。 二、交通费、装饰费属于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应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交通费:车辆维修及置换期间的必要替代出行支出; 装饰费:随事故车辆一并损毁的加装财产。 上述费用均有票据为证,属合法可主张的直接损失范围,人保拒绝赔付于法无据。 三、人保在代位追偿中拒不履行对第三者索赔的全部义务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在代位追偿中,“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人所主张的购置税、上牌费、交强险、交通费、装饰费等,均属依法可向全责方请求的合理赔偿范围。人保仅选择赔付“车辆实际价值”,而拒绝赔付其他法定损失,是对代位追偿义务的片面履行,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投诉诉求 1. 严格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将车辆购置税(19539.82元)、上牌费(2000元)、交强险保费(950元)、交通费(855元)及装饰费(410.27元)纳入代位追偿垫付范围,履行先行赔付义务

用户补充投诉
补充内容
人保不履行合同义务
消费保投诉平台跟进
跟进内容
投诉已转至企业处理,请留意事件进展。
用户补充投诉
消费保投诉平台审核通过
审核结果
您的投诉已审核通过,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投诉
用户发起投诉
评论 0
头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