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被诱骗花近50万元买美体内衣!美容店被判赔3倍赔偿

10个多月间,福建厦门消费者萧女士花费逾48万元先后购置141件美体内衣,经历了受刑般的“塑身”过程,结果换来的是身材没变、胸部严重淤青。

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福建省厦门市公主阁美业会所消费欺诈成立,应退款40万元,并三倍赔偿价款145.5165万元。

 

潜移默化亲情式营销 10个月“塑身”换来胸部严重淤青

 

福建省厦门市公主阁美业会所(以下简称公主阁)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实为一家美容店,由王氏姐妹二人(以下统称王氏姐妹)负责经营。

 

 

萧女士诉称,她被该店广告吸引,2021年3月7日,经过对方一番现身说法的推销,萧女士和公主阁签订了《Yubutterfly塑形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加上补充合同共付款合计48.5055万元。

 

在2021年3月21日至2022年1月25日期间,公主阁陆续向萧女士提供“毓蝴蝶”系列产品共计141件。这期间,王氏姐妹亲情式的服务让萧女士十分动容,从情感上潜移默化地愿意接受对方安排的身材管理方案。

 

 

然而10个月过去,萧女士身材并无变化。且由于长期穿戴这些形体模具(内衣),导致胸部出现严重淤青,“像受刑一般”。萧女士向公主阁质疑后,王氏姐妹仍只是推荐美体内衣,声称“不动刀、不手术又不吃药,性价比这么高”。

 

至2022年3月,萧女士合计已花费了50.5055万元(含手法调拨等售后服务费)。在亲朋的提示下,她才恍然大悟,可能被商家套路了。

 

与之交涉无果后,2022年4月25日,萧女士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递交诉状,认为公主阁及王氏姐妹诱导消费涉嫌欺诈,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塑形条件苛刻 并无相应的科学依据

 

在一审法庭上,公主阁辩称,萧女士不能取得较好的塑形效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自身不配合,不按要求与标准佩戴模具。

 

据查,《调整方案》在“客户配合”要求:每天须穿着模具8-12小时以上;每天喝(8-12)杯300毫升的70°左右热水;前期每个月每天做手法调拨1-2次,每次服务费为40元;客户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接受此服务,因为没有专业的售后调拨就没有塑形的效果……

 

 

思明区法院指出,尚无研究结果表明只通过普通美容院身材管理规划就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曼妙身材,而美容店提供燃烧脂肪、塑造身材的方式也无相应科学依据。

 

一般来说,女性穿戴丰胸美乳的内衣每天不宜超过8小时。而世界卫生组织下属国际癌症研究机构曾发布警告称:“饮用65℃以上的热饮有致癌风险”。

 

公主阁的“客户配合”相关条款极大可能影响消费者身心健康,目的就是要把身材管理未达预期效果归责于消费者自身因素,达到让消费者产生自己配合不到位的错觉,从而帮助店家逃避自身责任。

 

“设计师”子虚乌有 美体内衣经销商经营异常

 

思明区法院一审调查发现,公主阁先后以“黄子萍”“颜子”的名字登记作为萧女士的量身设计师,声称有专业国际形体设计师为萧女士设计形体模具。但公主阁根本不能举证这些设计师的资质,也无法证明案涉产品系出自专业国际形体设计师或为萧女士专门设计的专属产品。

 

萧女士还表示,合同磋商过程中,公主阁并未给萧女士《调整方案》副本,也始终未向其明确所提供产品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以及所应提供服务的方式、期限,而该店给萧女士的美体内衣产品都刻意剪掉吊牌等产品信息。

 

此外,公主阁还隐瞒了“毓蝴蝶”系列产品经销商泉州御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御卿)长期经营异常,甚至注销的情形。

 

 

二审时,公主阁还承认店面海报虽使用“打造前”“打造后”的人物照片对比表述,但实际上使用的是两个无关联的人员照片。

 

消费欺诈成立 “公主阁”被判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调整方案》及补充合同系公主阁在合同磋商、履行中实施消费欺诈行为,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与该店成立的合同。

 

公主阁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所提供产品来源的真实信息,对于身材管理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利用消费者“爱美”心态,以欺诈手段,诱使萧女士违背真实意思签约。因此,公主阁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调整方案》及补充合同;公主阁、王氏姐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萧女士返还所付款项40万元(萧女士所付款项50.5055万元酌情支持40万元,萧女士保管的120件美体内衣退还公主阁),并共同赔偿萧女士损失145.5165万元及萧女士所支出的保全费用5000元。

 

公主阁、王氏姐妹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萧女士有美容美体的习惯,也有身材管理的需求,店家并非引诱、误导消费。店家与顾客建立良好关系,并非蓄谋欺诈。

 

厦门中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苏鑫认为:

该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身材焦虑”,以明显虚假的描述,故意虚构、夸大产品功效,更以严苛但毫无依据的使用要求,逐步误导、引诱消费者非理性、重复消费。交易期间还隐瞒了讼争产品经销商经营异常等情形。

 

 

该美容店在《调整方案》中的备注的内容并不能改变前述欺诈情形,店内展示宣传海报也印证了其长期以来误导消费者的宣传策略。据此,足以认定该店的行为已经欺诈,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萧女士深陷错误认知而不自觉,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反复购买讼争产品。一审法院支持萧女士相应诉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2023年2月7日,厦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消费提醒 小心塑形衣“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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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产品标码,避免健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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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签订合同,辨别条款内容

消费者签约时要仔细辨别条款内容,重点留意产品信息及接受服务的内容,发现不公平条款要与经营者协商或拒签合同。树立维权意识,妥善保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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