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消费者游玩“网红桥”摔伤获赔18万余元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梁军 记者吴采平)3月28日,记者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游玩“网红桥”摔伤的消费纠纷案件,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遂判令保险公司和经营者共同赔偿消费者18万余元。

 

2020年4月11日下午,消费者张先生经单位组织与同事们一起前往枣阳市一家庭农场游玩。看到不少游客在“网红桥”上左右摇摆,玩得很嗨,张先生遂跃跃欲试体验一把。因上桥娱乐的人员较多,桥体晃动幅度较大,张先生重心不稳从桥上摔落,大腿被摇摆的“网红桥”撞伤。张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侧股骨转子间骨折、右侧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救治22天,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消费者张先生与家庭农场经营者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将该家庭农场和为该农场游乐设施项目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决2名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4161.05元。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家庭农场作为网红桥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然在网红桥旁及门票上进行了安全告知,但其告知内容中关于游客在桥面晃动过程中禁止危险动作,掉下桥后必须立即低头弯腰迅速离开,否则后果自负的告知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法院同时认定,该家庭农场没有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其网红桥设计、运行存在缺陷,现场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投保的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和家庭农场共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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