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很多地方出台政策法规来规范"最低消费"问题,自然有为了防止餐饮浪费的目的,那么出台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规定,是否付诸实施且真的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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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广州外,深圳、北京、天津、湖北等地出台了类似的政策法规,对餐饮服务单位设置"最低消费"规定。"最低消费"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市场现象,关于其合法性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多年。2014年,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标准",有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为罚款3万元。有网友说,六年前有关部门就已经对"最低消费"问题出台了规定,按照它的实施,现在广州拟出台新规定,处罚限制已经降低,这是严格还是宽松?

在一些法人看来,餐饮服务是一种既涉及买方利益又涉及卖方利益的市场行为,如果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的规定只考虑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当然会出现问题。设定“最低消费”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自身利益,为了实现盈利目标,经营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成本-收益分析选择目标客户。餐饮经营者要求顾客在享受服务时购买一定量的“最低消费” ,作为企业愿意提供此类服务的经济前提,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筛选机制,并非什么不正当的行为,这样的目的在识别出高支付的消费者。

当然,餐饮企业难免会损害一些支付意愿低的消费者的利益。他们会用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来为自己辩护,甚至会利用舆论的力量,促使立法机关出台《广州市反餐饮垃圾条例》等硬性规定来支持自己。然而,这不能改变企业的逐利性质,也不能阻止它们为自己的利益寻找处理法律法规的方法。一些餐饮经营者表示,既然政府出台了这样的规定,他们不会违背,会尽力配合。但是餐饮市场是买方市场,酒店和餐厅如何定位,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是由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决定的。只要有支付意愿高的消费者,餐饮企业就会像包房一样提供差异化服务。唯一的问题在于如何调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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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企业以调整管理收费的方式应对取消“最低消费”来保证自身发展利益不受损,这很正常。事实上,如果中国餐饮行业企业对菜价或者菜量进行分析调整,只要是在消费者知情的情况下,就是一个合理的市场经济行为。需要我们指出的是,民间在“最低消费”上的争议,与其说是一种企业自主定价权与消费者能够自主选择权的矛盾,不如说是两者之间利益出让平衡点的纠葛。最低社会消费是300元还是1000元,随意性很大。以经营者个人利益为参照,当然划的线就高,而以消费者带来利益为标准,线自然会降下来。一条让大家都满意的线是很难划准的,因此,为了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问题争议,干脆就别划线,换用别的容易达成的利益分配公平的方式,比如用服务费代替“最低消费”。

判断“最低消费”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能只考虑一方的利益,更需要从市场大逻辑的两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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