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越来越没有底线了

网络直播营销,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带货直播”。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网络直播营销发展势头迅猛。但是,网络直播营销在扩张过程中也伴随着许多混乱。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存在现场营销人员行为不端、利用未成年人营利、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欺诈、假冒伪劣商品频发、消费者维权证据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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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市场进行监管总局等7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该项规定被业内人士寄予厚望,认为施行后,将在规范网络经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世界人民服务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影响作用。

网络直播营销市场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规则。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在此之前,很多部门都出台了一些加强监管的措施,相关行业协会也制定了一些自律规则,对遏制行业市场的混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以往的规定存在许多局限性,包括缺乏市场覆盖面,还存在名称、概念甚至规定冲突等问题。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是在以往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摘要,检漏并填补空白,既完整又详细,又可执行,应该说是非常及时的。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主要表现在“严格”和“精细”方面。“严”字最突出地体现在实行分级管理和事后加强处罚上。直播营销平台应根据直播机房运营账户合规性、关注度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等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体系,根据层级确定服务范围和功能,并采取安排专人实时检查重点直播运营商、延长直播内容存储时间等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机房运营账号,酌情采取警告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并做好记录,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现场营销人员和因违法不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细”体现在规定进行内容主要涵盖广泛,相关条款具体而微。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营销发展变化趋势、行业工作实际、各类参与经济主体结构特点,按照我国全面覆盖、分类监管的思路,一方面可以针对中国网络直播营销中的“人、货、场”,将“台前幕后”各类信息主体、“线上线下”各项生产要素纳入监管范围,另一重要方面没有明确细化直播营销活动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技术人员、直播营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组织机构等参与主体各自的权责边界。而最为引人关注的一个“细”节亮点,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主播行为影响进行了深入细致规定,划出了主播不能触碰的“红线”,并突出强调了直播间重点环节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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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营销对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广泛,应该严格管理。规定了规则,直播网络营销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在做好门槛设定、底线划定、标准设定和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和执法,让法律法规的威慑力真正发挥出来。根据规则,圈子的划分已经遵循,生活网络营销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能够规范有序,实现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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