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家用电器怎么保护自身权益

在人们的生活中,各类家用电器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衣食住行,总离不开家电的多项功能。由于家电价格较高,使用年限较长,消费者在挑选购买时需求的标准也逐步提高了。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家用电器时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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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电有安全的使用寿命

中国传统家用电子电器行业协会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标准,对冰箱和葡萄酒柜、空调、洗衣机和干衣机、吸油烟机、燃气灶、电热水器六大品类八种产品给出了8-10年的安全技术使用时间年限。企业文化宣传的产品质保年限是企业发展自己对消费者可以做出的产品通过整机或关键问题部件的修理、更换、退货承诺,因此,安全生产使用一定年限与产品质保年限是两个方面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购买家用电器时,应要求销售人员了解产品的相关知识,并检查说明书。要改变传统的“没有坏不会改变”的思想,因为家用电器的过期使用,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发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需要谨慎对待。

二、收货后及时检查产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工作期限未作明确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不同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对于已经对数量和外观质量瑕疵可以进行检验,但是有一些相关证据能力足以推翻的除外。家电购买到货后,一定要尽快检查产品的外观和生产日期。如果外观有明显异常,应及时向销售人员提出。如果不及时反映,事后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问题才签字,那就陷入维权困境了。同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库存商品”的时间线,也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要求必须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生产日期,所以消费者在出现纠纷后,由于没有及时核对,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

三、是耐用品在六个月内出现缺陷,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缺陷并发生纠纷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缺陷的举证责任。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销售人员提出。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领域的一些特殊情况做了特别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本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不能证明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四、“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

根据《部分货物修理更换返还责任条例》第3条的规定,对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原则。卖方与生产者、卖方与供应者、卖方与修理者订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担保责任和义务,消费者在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卖方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对生产者或者其他向销售者提供货物的销售者负有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在维权过程中,第一时间确定目标。有的卖家会向消费者解释产品是厂家做的,要找厂家。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卖方是第一责任人。通常,制造商和消费者不能在同一个地方。当遇到这种情况时,他们应该首先向卖方提出合理的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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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品存在“缺陷”情况,消费者有维权“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管理缺陷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生产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诉对象。由于家电的寿命长和"缺陷"的原因很可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面对经营者倒闭、缺乏赔偿能力,也可以直接向生产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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