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网站购买商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表明支付错误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原因造成的除外,这个说法正确吗?

问:李某在某网站购买商品,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表明支付错误是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原因造成的除外,这个说法正确吗?


消费保解析:错误。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第五十六条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完成电子支付后,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符合约定方式的确认支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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