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消费保解析:错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及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信息记录。
第三十八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公示期限和发布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九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持续公示至警示、暂停服务等处理措施期满之日止;对平台内经营者作出终止服务处理措施的,应当持续公示至经营者实际终止平台内经营活动之日止,并不得少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