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上的零食店铺“超良心”因为经营不善,损失严重,打算关闭网店,其应当如何履行相应的公示义务?

问:网购平台上的零食店铺“超良心”因为经营不善,损失严重,打算关闭网店,其应当如何履行相应的公示义务?


消费保解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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