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当智慧药房被公示行政处罚”
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福处罚〔2021〕华富89号”显示,叮当智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深圳福田田面新村店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陈列、储存药品案中,叮当智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深圳福田田面新村店存在药品违法行为。
12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八条,对该公司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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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特搜组记者查询,叮当智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许可经营项目包括:消毒用品;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预防性生物制品除外)的零售;保健食品的零售、批发;预包装食品的零售、批发;乳制品的零售、批发;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零售、批发;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批发;婴幼儿食品销售等。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陈列、储存药品的,由药品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其中《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陈列、储存药品。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由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其中《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的处方药应与处方内容一致,保留处方并记录备查。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药师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由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违法情节严重,不符合上岗条件的,注销《上岗证》。其中《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为: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监督和保证企业依法经营药品,对药品质量负责;(二)组织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三)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药师以上药学技木人员审核处方、开展药学服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四)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五)负责药品质量信息管理,收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的信息,建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六)参与药品监督管理,向药品监督部门举报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期间,应有药师在岗,并公布药师每天在岗时间段。无药师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取得《上岗证》的药师应参加国家、 省、市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分。药师执业行为应符合深圳市药师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搜记者联系了叮当智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自己并不清楚该处罚的具体情况,需要向其他工作人员咨询才能给予解答。截至记者发稿前,叮当智慧药房(广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并未回复。
文章转载来源:深视特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