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开始,每年的8月初,山东的刘先生都要支付一笔5000余元的保险费用。今年眼看着就要到8月了,可刘先生却不打算继续交费了,而且他直言自己是被套路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刘先生对特搜记者介绍,2017年8月,他购买了一份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的组合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他本人。组合保险包括华夏常青树两全保险(以下简称两全险)、华夏附加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重疾险)、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三个险种。其中,华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14)保障期为一年,后来刘先生选择不再续保。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消费问题,可以在消费保免费发布投诉,进行维权:立即投诉
两全险和重疾险这两个险种,每年要缴交保费分别为4032元和1140.3元,共计5172.3元,保额均为21万元,交费期限二十年,保障期限为终身。从2017年8月至今,刘先生已经连续四年为两全险和重疾险交费,共计2万余元。
刘先生说,起初他并未在意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想着在能力范围内给自己增添一份保障。可前段时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仔细翻看保险合同时,却有了新的发现。在重疾险的合同上有着这样的文字描述:“自被保险人满105周岁后,将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刘先生说,当初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介绍这份保险在保障重大疾病的同时,还兼顾着储蓄功能,交费期满20年后,就可以自由支配保险金。但是按照合同约定,拿到这笔21万的保险金需要年满105周岁,这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为了这事,刘先生前后多次与华夏人寿的客服进行联系,得到的答复都是要按照合同条款来执行。
至于那份两全险,华夏人寿客服解释说:“如果自然身故或者因疾病身故,可以给付21万保险金”。
刘先生告诉特搜记者,他专门咨询了相关的保险从业人员,也搜集了不少相关的信息,得出的结论是华夏人寿的这份组合保险,在保障方面并无明显优势。当初刘先生买保险时也并非本人签字,而是由业务员代签,保单也是签字后三个月才给到他本人。所以,他不想再继续履行这份保险合同了,希望华夏人寿可以退还自己缴交的2万余元保费。
记者在网络搜索了解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总部设在北京,是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3亿元人民币。2020年7月17日,因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对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 2021年7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公告,决定延长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7月20日,记者致电华夏人寿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会有专人对接后续事宜。截至记者发稿时,华夏人寿方面并没有任何答复。
针对刘先生的遭遇,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也采访了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林冰律师。
林律师认为,首先,业务员代签字这种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得到当事人也就是刘先生的书面授权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其次,即使保险公司证明刘先生确实有书面授权或者事后追认,既然业务员的承诺跟实际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业务员实际承诺对保险合同进行更改,或者直接退费。如果保险公司不愿意,刘先生可以直接向当地银保监会进行投诉。当然,这要看刘先生确实有业务员作出相关承诺与实际条款不一致的证据。
如果忘记保存证据怎么办?《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刘先生可以以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林冰律师提醒,签署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细读保险合同,不要轻易听信业务员的花言巧语,有条件的最好是请专业人士帮忙仔细审查一遍保险合同,做到万无一失
文章转载来源:深视特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