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保投诉平台收到多位消费者投诉萌推客服无法解决消费者的诉求,消费者希望萌推退款等诉求并未得到有效解决,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愉快的体验。
萌推投诉维权案例一:《萌推广告太多,客服回复太难》
消费保用户投诉萌推称:“ 7月8号在得间app看电子书的时候突然跳出一条萌推广告,29.9可以购买100元话费,有点心动了就付款了也没有需要账号直接就付了款快一天了迟迟没有到账怀疑是虚假宣传 。”
此投诉经消费保协调,萌推为此已为客户退款,该投诉完成已解决。
萌推投诉维权案例二:《实惠哞app的39.9元慢充值话费128元是虚假宣传,申请退款一直联系不上客服,不给退款》
消费保用户投诉萌推称:“ 实惠哞app的萌推39.9元慢充值话费128元是虚假宣传,收款人为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手机申请退款不好操作也一直联系不上客服,不给退款 ”
此投诉经消费保协调,萌推为此已为客户退款,该投诉完成已解决。
二、萌推投诉电话多少?去哪里投诉萌推最有效?
- 与萌推协商解决:萌推人工客服电话:02160220117 ;
- 请求消费保投诉平台调解:可以在中国电子商会旗下消费服务保障平台--消费保发布投诉:立即投诉;
- 萌推投诉电话: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拨打(企业所在地的区号)+1231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是拨打(企业所在地的区号)+12345;
-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涉及金额较大,请选择寻求司法帮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免费律师咨询服务可拨打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12348。
三、萌推企业相关信息:
- 萌推人工客服电话是: 02160220117 ;
- 萌推公司简介:运营主体为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萌推是一个综合型电商品牌,是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于2018年创立。以“只推好货”为品牌经营理念,主推高性价比好货。品牌采用推币模式,致力于打造当代电商背景下新电商思维的品牌。
- 萌推因为话费问题已引起多个用户投诉,主要投诉内容为在萌推APP平台上被话费福利等的广告吸引,消费者觉得萌推平台使用夸大误导的广告文案,使得自己以为充值29.9元或39.9能直接到账128话费,所以非常多的消费者被引导至萌推平台内充值了29.9元或39.9元话费。想要找萌推退款,寻找客服退款却非常困难。
- 萌推现已经入驻消费保平台,对用户投诉问题比较重视,安排专人对接处理消费保平台的消费者投诉事宜,处理进度基本同步,均以全额退款作为处理方案。
- 萌推:投诉入口
四、萌推投诉注意事项:
消费保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有:
- 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 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
- 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 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投诉是件严肃的事情,在消费保平台提交投诉内容时,请务必依法、据实发布。详细的事情经过,能让工作人员快速判断,尽快联系商家进行反馈沟通。
五、萌推消费投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举报商家的途径有以下几点:首先可以通过和经营者协商,找出进行解决的方法。然后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让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其次就是可以向有关的一些行政部门提起诉讼,根据和经营者达成的一些仲裁协议,提请机构进行仲裁。最后就是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