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我出行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怎么投诉呼我出行最有效?

一、消费保投诉平台收到多位消费者投诉呼我出行,且客服无法解决消费者诉求的内容,消费者希望呼我出行退款等诉求并未得到有效解决,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愉快的体验。

呼我出行投诉维权案例:呼我出行不合理收费滴滴出行显示的不规范误导消费者

消费保用户投诉呼我出行称:当我在投诉平台投诉过后 呼我出行并没有给我实质的解决结果,还是觉得自己没有问题,可作为消费者的我来说滴滴出行并没有说明第三方平台是什么我只知道我勾选的是特惠快车 并不知道他们把第三方价格藏起来 在我支付的时候让我不得已而支付,我觉得这个行为非常恶劣 简直就是欺** ,呼我出行和滴滴出行一直在互相踢皮球 我认为他们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消费者是无辜的并不想无端的去投诉 我只是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经消费保投诉专员调解,呼我出行工作人员已更改合理价格,此投诉已结案。

呼我出行投诉入口

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 href="https://www.xfb315.com/complaint/create?channel=seo_article">呼我出行人工客服电话是多少

二、呼我出行投诉电话多少?去哪里投诉呼我出行最有效?

  1. 与呼我出行协商解决:呼我出行人工客服电话:400-818-7799
  2. 请求消费保投诉平台调解:可以在中国电子商会旗下消费服务保障平台--消费保发布投诉:立即投诉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拨打(企业所在地的区号)+12315、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是拨打(企业所在地的区号)+12345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

涉及金额较大,请选择寻求司法帮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免费律师咨询服务可拨打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12348。

三、呼我出行企业相关信息:

  1. 重庆呼我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礼仪服务;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汽车饰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含无线电地面接收设备及发射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及维修;货运代理(不含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日用品的批发、零售;普通货运、道路客运(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交通运输设备研发;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四、呼我出行投诉注意事项:

消费保不予受理投诉的情形有:

  1. 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2. 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
  3. 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 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5.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投诉是件严肃的事情,在消费保平台提交投诉内容时,请务必依法、据实发布。详细的事情经过,能让工作人员快速判断,尽快联系商家进行反馈沟通。

五、呼我出行消费投诉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举报商家的途径有以下几点:首先可以通过和经营者协商,找出进行解决的方法。然后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举报,让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其次就是可以向有关的一些行政部门提起诉讼,根据和经营者达成的一些仲裁协议,提请机构进行仲裁。最后就是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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