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我于温岭嘉体有限公司购买两张总价值5760元的年卡健身卡,后因工作原因不便到此锻炼开展预付卡消费,期间未激活未使用该卡,遂提出全额退卡要求,对方以合同中退卡转卡收取30%的费用为由拒绝,合同签订时对方并未对合同条款做出解释。2024年3月31日双方协商后对方提出免除30%转让费用最多一个月帮我转让出去这两张健身卡,至今已50天,对方仍未履诺。2024年5月19日我因当时协商结果与如今现实情况不符提出重新解决,要求对方全额退卡,对方态度恶劣要求我大幅降价才能帮我转让出去。该合同及对方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不属免责条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履行的合同。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形成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属于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健身卡退款并不是一条打不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卡”、“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该条款应认定无效。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以上叙述皆为属实,我的诉求就是全额退卡,请相关部门严查。